产品质量惹纠纷 调解介入助解决
发布:2014/4/4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909
近日,源南镇双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宗产品质量纠纷,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群众的好评。
2014年春节后,双下村的村民刘某准备对自家居住的房屋房顶进行维修,重新做防水和隔热。刘某在村口一水泥专卖店购买了一吨水泥,开始了房屋的维修工程。奇怪的是买来的水泥在铺上房顶后,竟然不会凝固,经过反复查看,水泥仍一直处于非凝固状态。刘某怀疑是水泥的质量出现了问题,马上将情况反映给店主,经过店主与生产商沟通,生产商派来了技术人员对水泥的质量进行了检验。经鉴定,确实是水泥的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于是,刘某要求店主赔偿包括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但店主只同意赔偿厂家赔付给其的两吨水泥的损失费用,约是800元。双方协调不下,于是来到了双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
双下村调解委员会受案后马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处。为了使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双下村调解主任刘建强连夜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的规定,刘主任认为消费者向店主提出赔偿的损失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于是刘主任组织人员分头给双方做工作。一方面,工作人员耐心地向店主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协助刘某计算实际损失,同时要求其不得存在乘机敲诈的思想。经过计算,刘某确实是因为该水泥的质量问题造成了5000多元的损失,并没有漫天要价,而店主一再坚持只能赔偿800元。对此,调解员反复做店主的思想工作,告知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店主在明白了这一规定后,最终答应了赔偿5000元给刘某。
一宗产品质量纠纷在双下村调解委员会的大力调解下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给商家进行了一次普法,得到了双方的好评。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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