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残疾人,法律我先行!
发布:2021/5/20 来源:渝北普法  作者:  浏览量:853 

 

在我们的生活中,

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些人:

他们有的无法用眼睛去捕捉世界的美丽、

有的无法用耳朵去聆听美妙的音乐、

有的无法用喉咙去表达自己的语言、

有的无法用健全的四肢去尽情的运动嬉戏……

尽管这样,

他们也同样对生活充满期待和向往,

法律也赋予他们更多的权益。

他们就是残疾人群体。

本期内容,

法哥将给大家讲解残疾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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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5月16日是第三十一次全国助残日,本次助残日主题是“巩固残疾人脱贫成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残疾人生活质量如何提高?

前提是要保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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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我们一样平等的权利。同时,因为他们自身的缺陷,我们理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其次,基于残疾人的特殊性和重点需求,法律也对其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康复权

残疾人康复是其获得良好生活质量的前提条件,也是残疾人“独立生活”的重要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2、教育权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一环,让残疾人接受教育能够让他们自理、自力,也是他们实现就业和社会参与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3、劳动权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他们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增加经济收入、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一条重要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4、文化生活权

残疾人参与各种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能够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帮助他们提高文化素质和参与公共文化生活的能力,更好地融入到社会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5、社会保障权

残疾人享有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尤其是在出现“即时性”困难之时可以有效获得社会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6、环境友好权

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难免会遇到一些障碍,无障碍环境就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对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作为特殊群体,

残疾人由于受到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

在社会各阶层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合法权益更易遭受侵害,

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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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如残疾人联合会。还可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咨询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经济困难或者所处案件比较特殊的残疾人可以向所在县(区)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残疾人是一群特殊的群体,

他们虽然身体有残疾,

但他们的人格是完整的;

他们虽然生活不便,

却更加懂得“自我赋能”,

让生活同样精彩。

法哥在此呼吁大家:

尊重、关心、关爱残疾人群体,

让他们与我们共享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