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罪犯郑某被收监执行
发布:2014/7/14 来源:  作者:龙川县司法局  浏览量:2538 

龙川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改造和惩罚惩处并举,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郑某,因犯抢劫罪经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自201175日至201574日止。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限内,郑某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于2013120日起未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未进行思想汇报,未办理请假手续,在社区矫正时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经龙川县司法局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后,龙川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郑育平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郑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是我县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对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首例案件,不仅树立了刑罚执行的权威,也维护了良好的社区矫正秩序,对全县其他矫正人员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