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司法局单位(科室)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发布:2012/6/21 来源:  作者:政治处  浏览量:7129 

 

河源市司法局单位(科室)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序号
部门
潜在廉政风险
防控措施
1
河源市司法局
1、领导干部放松自我要求,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造成决策失误,或权力失控。
2、在司法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时,未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或未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不及时公开,暗箱操作,可能造成民主监督不到位,导致决策失误。
3、在人事任免过程中,原则性不强,不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未经会议集体研究,未按程序办事,应请示报告的未请示报告,可能造成用人失察。
4、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公证、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司考等疏于管理,致使以上领域发生执法不公、工作失误现象。
5、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不够。党员干部违反廉政规定和局规章制度,特别是人、财、物管理、执法、查办案件等岗位,发生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6、工作创新力度不够,工作系统性、统筹性不够,执行上级部署滞后或流于形式,不能完成上级布置各项任务。
1、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民主、科学决策。认真主动学习,提高领导能力。
2、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增强为群众服务本领。强化业务培训教育,深入调查研究,吃透上级精神,准确掌握本地实际,避免管理或操作失误。
3、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业务、队伍、管理等各项制度,提高执行力,达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的目的。坚持政务公开、党务公开。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不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警示教育和风险提示,防微杜渐。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5、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对机关科室、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考核制度,落实考核责任。
2
1、政治工作出现偏差,放松干部职工思想教育。
2、党风廉政和效能建设制度落实督查不力。纪检监察出现偏差。违法违纪案件查办不及时准确。
3、政审考察干部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认真负责,导致错误。
1、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加大党风廉政和效能建设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
3、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姑息,不徇私。
4、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制度,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政审考察做到认真细致,公开、公平、公正,为局领导选拔用人提供正确信息。
3
1、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在重大政务活动组织、后勤、公务接待、车辆使用、物品采购等方面造成的浪费。
2、对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不到位而导致办事效率不高、政务资源浪费等。
3、对重要工作部署督查不够、重要公文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工作任务落实不力或制发公文质量不高。
4、借公务之名办理私事等,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进而造成可能的廉政风险。
5、发生财务帐目记载不清或者与实际支出不符、违规操作等问题。
1、加强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业务水平。
2、严格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财务状况开展经常性自查,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支出。
4、做好后勤保障,加强与各科室(所)的协调和沟通,共同做好全局工作。
4
1、对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指导不力,监督管理不严格,导致管理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违规。
2、对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审注册把关不严,导致违规违纪执业,群众不满意出现投诉等问题,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徇私包庇。
3、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情况不够全面,给工作开展或领导决策造成不良后果。
1、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提高对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指导管理能力。
2、严把审核注册关,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办。
3、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我市面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情况,提高管理水平。
5
1、对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法制建设指导不力,可能导致基层单位制度不健全。
2、对仲裁机构的管理不力,对仲裁机构的违规行为不闻不问。
3、对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疏于修改完善,监督不力,导致制度没有很好落实。
4、对所属单位有关制度规定没有认真审核,导致制度有疏漏。
1、加强对基层单位法制建设的指导。
2、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管理。
3、经常检查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完善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制度落实。
4、认真审核所属单位的制度、规定。
6
 
1、对公证管理不力,年检注册把关不严,导致违规违纪执业,群众不满意出现投诉等问题,或对违规违纪行为不闻不问。
2、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情况不够全面,给工作开展或领导决策造成不良后果。
3、行政审批未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1、严格执行局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加强对本科室同志的廉政教育和监督。
2、按照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办事,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对公证工作的指导管理能力。
3、严把审核注册关,对违规违纪公证员严格查办。
7
1、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业务指导不力,出现违规操作现象。
2、对社区矫正工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情况不够全面,造成不良后果。
3、向上级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和重大情况,存在虚报、迟报、瞒报。
1、严格执行局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加强对本科室同志的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
2、规范工作程序,避免违规操作。
3、认真按照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办事,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提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指导管理能力。
4、及时如实向上汇报重大情况。
8
1、统筹组织能力不够,协调部门不力,不能将上级普法工作的决定部署执行到位。
2、创新形式不够,导致工作滞后。
1、加强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深入学习和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水平。
2、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和沟通,创新载体,推动全区普法工作打开新局面。
3、严以自律,加强对本科室同志的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
9
 
1、对司法所、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不力,导致基层工作没有很好开展。
2、对基层工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情况不够全面,造成不良后果。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违规违纪执业,群众不满意出现投诉等问题。
3、向上级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和重大情况,存在虚报、迟报、瞒报。
 
1、严格执行局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加强对本科室和基层的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
2、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管理能力。
3、规范工作程序,避免违规操作,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建设。
10
1、下基层指导检查工作,接受基层单位宴请等行为。
2、对律师管理不力,年检注册把关不严,导致违规违纪执业,群众不满意出现投诉等问题,或对违规违纪行为不闻不问。
3、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情况不够全面,给工作开展或领导决策造成不良后果。
4、行政审批未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1、严格执行局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加强对本科室同志的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
2、按照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办事,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律师的指导管理能力。
3、严把审核注册关,对违规违纪律师严格查办。
4、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杜绝违规操作。
11
1、接待当事人态度粗暴、敷衍了事。
2、利用职务便利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审查、批准法律援助案件时收取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1、接待来电、来访做到态度热情、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对来电、来访者咨询不推诿或拒绝。
2、审查、批准法律援助案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禁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廉洁自律,加强本科室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学习。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12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在管理公证处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宴请、送礼等,有违规办证或故意拖延办证的行为。
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1、廉洁自律,加强公证处人员的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杜绝违法执业行为。
2、加强《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管理和办证能力,杜绝错证。
3、健全公证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办事。
4、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处理投诉等问题。
5、对公证处人员违规违纪案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查办,严肃处理。
13
1、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欠缺,对全国司法考试试卷保管不力,导致试卷泄露。
2、在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对考试违纪行为没有依法处理。
3、在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相关工作中,不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1、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学习,确保考卷万无一失。
2、熟练掌握考试业务和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3、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申请法律资格证书审核相关工作。
14
1、业务能力不强,没有妥善处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2、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及时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监督不到位,对公职律师违规行为听之任之。
1、加强业务学习,加强责任意识,及时妥善地处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2、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培训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公众监督,提高公职律师队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