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出台《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援助的规定》
发布:2015/9/9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228
为更好的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司办【2014】95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扎实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5】253号),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市司法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援助的规定》。
《规定》明确:积极参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村(社区)开展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协助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村(社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帮助村(社区)居民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是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职责。
《规定》强调,法律顾问所在村(社区)居民需要法律援助,且该法律援助事项在该村(社区)所属县区审理的,该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指派该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的出台,对缓解县区法律援助律师不足,促进县区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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