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溺亡于水电站排洪沥起纠纷 启动联合调解大格局法情理化解
发布:2015/11/4 来源:本网讯  作者:黄村司法所  浏览量:2102 

    2015108,黄村司法所接到黄村派出所转来一宗4岁幼童钟某溺亡于水电站排洪沥的案件,为做好化解这一社会矛盾,黄国良所长会同派出所、综治等部门亲自赶赴幼童溺亡现场,这是一个黄村镇正昌村坪田小组,属较边远的村庄,人烟稀少、分散。只有少数的几户人仍居住着,其中溺亡幼童的家庭就居住在这山坑旮旯,出行都要经过正坪水电站的排洪沥,过沥的交通设施却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施工,由于家长们忙于生活之计,日常疏于对小孩的监护管理,才导致这一事件发生,溺亡小孩的尸体冲至下游200米处,工作人员首先安慰家属节哀顺变,处理好小孩的善后事宜。至当天晚上,溺亡家属看水电站老板仍未露面,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将小孩尸体搬至发电站机房。第二天,由司法所、派出所、综治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召集家属代表和水电站代表进行了面对面协商交谈,家属代表一开口就埋怨是水电站方没有做好通行的的桥板和无秩序地放水才造成小孩通行发生意外事故的,水电站代表则表示水电站发电排水属正常现象,且排水沥的水流水位也属正常,是小孩在没有大人们的监护下独自在排水沥玩耍发生意外,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家属代表则表示要水电站方赔偿80万元小孩溺亡赔偿金,没有这个数额就把小孩埋在电站机房内。水电站方则表示赔偿80万元是不可能的,只能承担溺亡小孩的人道主义丧葬费3万元。一时间调解陷入了僵局,工作人员围绕情理法相结合对溺亡家属代表进行思想引导,首先从监护责任着手,因为小孩太小,家长具有严格的监护责任,放任小孩玩耍所造成的后果理应负主要责任,但赔偿金数额要依法核算得有理有据,不能讹诈漫天要价,更不能以违法的手段维护权益,否则造成的后果还是由自己承担的。其次,工作人员对水电站老板代表方进行了攻关,由于出事地点发生在水电站的排洪沥范围,且居民生活通行处没有做好通行的安全设施,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对小孩发生溺亡负有一定的责任,理应积极赔付家属的赔偿金。                            最后,水电站方也表示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是承担主要责任,只是承担相应的和人道主义责任。通过多个回合协商,在数额上逐渐磨合接近,工作人员看敲定赔偿数额的时机到了,断然地确定了双方接近的赔偿数额10.3万元,经过再对双方的劝说,双方最终同意这一数额,这一社会矛盾在多个部门联合配合下取得圆满的化解。

                                       (黄村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