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所结对律师参与 死亡纠纷成功调解
发布:2016/1/15 来源:本网讯 作者:连平县司法局 浏览量:1985
2015年12月13日凌晨,某公司湖南籍员工张某,在公司车间作业时不慎掉进中频炉死亡。事件发生后,该公司于12月17日派员到油溪司法所反映,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和登记,并及时向镇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后,与镇分管领导、维稳中心、司法所、安监站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耐心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劝解工作。
12月18日下午,近10位家属一部分抱着死者骨灰在该公司大门静坐,一部分爬到锅炉车间近10米高的锅炉台上,情绪非常激动,根本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解并表示不愿意调解。工作人员一方面劝说家属方要理性反映诉求不要做出过激行为更加不要做出危险行为,要选派代表坐下来好好协商,并明确告知家属,会依法依规维护好家属方的权益。经耐心劝说和在公安特警协助下,家属方最后同意选出代表与公司方协商。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与镇人社所、安监站等部门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认真耐心宣传工伤条例、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死者家属代表提出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要求某公司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供养等赔偿100万元,公司方认为亲属供养问题因为死者没有参保,不同意家属代表提出的一次性供养赔偿,案件经过两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2月19日、12月22日、12月23日,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家属方代表按照工伤死亡条例为依据提出88万元赔偿金,公司方认为赔偿最高上限是60万元,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互不相让。
12月25日,油溪司法所邀请所所结对律师——连洲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斌律师参与,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同时,安监、信访、人社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参加。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死者亲属供养赔偿金额和供养年限问题。公司方认为,死者因为没有参保,而工伤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一次性赔偿供养金额问题;死者方认为按工伤标准一次性赔偿,供养年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就工伤认定等事项向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解释,黄志斌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耐心细致对《工伤条例》及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讲解,并讲解了类似案例,减少双方分歧,依法依规耐心调解。经多方调解说服,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由公司方一次性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供养费等共计人民币68万元,该事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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