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办理继承公证千万别拖延
发布:2016/3/14 来源:本网讯 作者: 浏览量:1832
小李是独生女,一家三口居住的房子登记在父亲李某名下,2003年父亲李某去世,小李和母亲周某共同生活。2014年时小李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小李的母亲打算将旧房卖了换一套新房,去卖房时被告知因为房主已死亡,需要先办理继承才能卖房。小李想,她是独生女,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了,家庭人口简单,继承手续一定不会复杂。到公证处递交材料后,公证员却告诉小李,她父亲的兄弟姐妹也要到场。小李十分不解,父亲的房产怎么还跟叔叔大爷们扯上关系了?
公证员介绍,根据小李提供的材料,自小李的父亲2003年死亡之际,继承就已经开始,但他们未及时办理继承公证,遗产未分割、过户。小李的奶奶后于李某去世,她作为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应继承的份额就发生了转继承,转由小李奶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经询问,小李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4名子女,除已经死亡的李某外,还有3名子女,且都在外地居住。公证员告诉小李,在异地居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接受继承的,可以委托本地亲属办理继承公证,但委托书也要经过公证。
公证员提示,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要尽快办理继承公证,及早更名过户,虽说房产不更名不影响居住,但一旦遇到买卖、调换、动迁等涉及物权变动的事宜时,未更名的房产就会遇到障碍。而迟迟不办理继承公证,往往会因继承人的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继承关系的复杂,从而给办理过程增加难度,所以继承公证一定要尽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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