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贝岭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由耕牛死亡引起的财产纠纷,有效化解了邻里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2015年12月23日,贝岭司法所受贝岭镇石马调解委员会邀请,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了钟X殿、钟X锋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双方为同一村民小组村民。2013年12月双方合资购买耕牛一头,共7600元,各方出资3800元,并达成以下协议:耕牛双方共同所有,双方轮流看管。2014年8月5日早晨(农历七月初十)钟X锋发现该耕牛死于河道内(该时间段为钟X锋看管耕牛期间),当时双方未对耕牛死亡原因进行调查,耕牛死后双方均未做相关处理,置于河道,自然腐烂。农历11月20日左右,钟X殿向钟X锋追问耕牛补偿一事,钟X锋认为耕牛是遭雷击致亡,责任不在自己。钟X殿认为是钟X锋看管不力造成耕牛死亡,应补偿自己的损失,双方意见不一,故产生纠纷。
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了解具体情况,收集材料,并积极做双方思想工作。2016年1月13日将双方约至镇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由于耕牛死亡时间久,当时双方均未联系畜牧站对该耕牛进行处理,导致造成耕牛死亡真正的原因如今已无处可查,但该期间为钟X锋看管,且该晚钟X锋并未将耕牛牵入牛棚,只是系于空旷处,如果该耕牛确属不可抗拒因素致亡,钟X锋亦有看管不力之责。钟X殿在耕牛死亡后未在第一时间调查耕牛死因,亦无确切证据证明耕牛死亡是由钟X锋人为造成,不应全额追偿。在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钟X锋对钟X殿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1900元,钟X殿对钟X锋不再追究任何补偿。
回访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劝说双方:发生此类事情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双方各有损失,并未有任何一方得利。司法调解是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双方切勿因政府机关介入此事而产生心理隔阂,双方需放下这个沉重的心理包袱,今后和睦相处。对工作人员的说法,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并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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