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司法局推行法律援助受理登记制度
发布:2016/6/13 来源:本网讯 作者: 浏览量:2012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近日,市司法局出台《关于推行法律援助受理登记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制度,变实质审查制为形式审查制。意见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对法律援助受理登记范围、受理登记条件和受理登记程序以及工作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意见》将下列法律援助事项列入受理登记范围: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商事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代拟法律文书;等等。
《意见》指出,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应当进行受理登记: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免经济困难审查,只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除外);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意见》强调: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一律接收申请,当场受理登记,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坚决制止和纠正不接收申请材料。
推行法律援助受理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推行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法律援助机构有案不受理、拖延受理等行为,对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工作,促进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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