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为特殊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人性化管理
发布:2016/6/22 来源:  作者:  浏览量:1782 

 

近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接收到县法院送达的一份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袁XX,男,汉族,1934年出生,车田镇XX村人,因犯失火罪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在接到这份法律文书后,通过车田司法所反馈的情况,了解到袁XX年龄较大,身体又有病,行动不便。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延伸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和服务,对袁XX进行上门办理有关手续。
6月2日,主管副局长邓水强与矫正股人员一起,在车田司法所刘所带领下,来到车田镇XX村矫正对象袁XX家中。矫正股人员首先对袁XX的身份进行核对,采集基本信息,进行入矫谈话,对袁XX思想状况、生活等进行了详细了解,掌握了其近期状况;其次向袁XX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并严肃告知在其矫正期间,必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同时联系村委会干部在矫正期间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以帮助矫正对象顺利接受矫正。袁XX对于县司法局的人性化管理、帮教形式十分感谢,并当场表示今后一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接受教育。
近年来,县司法局社矫股认真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坚持严格管理,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按照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不断丰富矫正形式,创新矫正管理方法,在保证社区矫正这项刑罚的严肃执行的同时,又体现了矫正中的人情关怀,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