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河道殃及农作物 人民调解还民公道
发布:2016/8/1 来源:东源司法简报 作者:曾田司法所 浏览量:2279
近日,曾田镇梅花村郭某才等农户来到司法所诉称,他们在梅花村河道旁的四亩多土地和板栗等农作物被张某华破坏了。接到案件后,司法所指派调解员立即联系案件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并进行实地调查。原来张某华是张某勇(清理河道工程的承包商)请来清理河道的,他表示他清理涉案土地是因为当时梅花村有农户要求他清理,而且梅花村的书记也叫他将涉案土地全面清理掉。他刚开始不同意,因为要求清理的土地不在清理河道的范围内。后面经过商量后才同意,对方还答应清理河道范围外的土地另外结算钱给他。
调解员经过案件分析,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依法、依据、依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我们必须依法解决问题,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做出处理和赔偿,双方可以共同商量,调解员会公正、公平进行调解。刚开始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大等原因没有调解成功,后来调解员又采取背对背等调解方式,多次到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在7月13日达成了协议,当事人张某勇负责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一次性补偿给对方损失费三万元整。
(曾田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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