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出租方拒收租金,承租方如何处理?
发布:2016/8/19 来源: 作者: 浏览量:2249
咨询:王先生承租了一间门店经营服装生意,租期三年,约定每年的9月1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今年出租方拟提高租金,拒不接受王先生交付的租金。可是按合同约定,王先生如果不按时交纳租金既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面临着租赁合同被解除的风险。请问,王先生该如何处理?
解答:王先生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迟延受领债之标的物,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提存。公证机构受理提存后即视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也就是说,承租人王先生将租金提存到公证处等同于租金已交付出租人。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的日期前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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