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河源市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2016/8/30 来源: 作者:市法援处 浏览量:182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的要求,近日,市司法局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河源市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法律援助投诉案件的职权,包括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以及对投诉事项依职权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处理。
《细则》强调了承办人员在接待投诉人和处理投诉事项中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规范,要求承办人员文明接待、公正办理;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索取、收受贿赂;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依规保管投诉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细则》还根据不同调查结果就具体处理方式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的处罚,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细则》的出台,有利规范我市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有效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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