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发布:2016/9/19 来源: 作者:市法援处 浏览量:1884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的“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临街一层设立便民服务窗口”要求和省十件民生实事提出的“在全部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临街一层设立标准化便民服务窗口”的工作目标,省厅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从范围、服务对象、通用标准及升级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服务大厅选址应在本城区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地方,服务大厅建筑面积需为80平方米以上,要求全省服务大厅使用统一名称标识,并在服务大厅大门口设置无障碍通道。《标准》还规定了服务大厅的功能区域划分,要求划分为咨询区域、受理区域、公共区域三部分,并对每个功能区域配备情况作了具体的说明和要求。
《标准》的印发,对于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完善法律援助服务功能,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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