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树引纠纷,调解促和谐
发布:2016/10/13 来源:龙川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2103
2016年6月30日下午,贝岭镇某村村民马某到司法所反映称同村的袁某在当天上午私自砍伐马某种植的茶树61棵,蕉树22棵,后双方引发纠纷。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调解申请后,迅速开展调解工作,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初马某和袁某各自承包有一块水田,后双方在2003年进行了互换。马某称双方在2010年再次进行了互换,袁某对马某“再次互换”的说法不认可,认为田承包权应归自己。双方关于争执地的承包权发生纠纷,袁某便私自砍伐了马某原先在争执地种植的茶树和蕉树。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派出所、林业站的同志对袁某私自砍伐他人经济作物一事展开调查。经查,此事属实。
2016年7月15日,司法所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袁某认识到自己私自砍伐争执地经济作物一事的错误,同意马某提出的赔偿条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袁某对马某进行经济补偿人民币28000元整,在十五日内分两次付清,马某不再追究袁某砍伐茶树、蕉树一事任何法律责任;2.双方各自管回自己的责任田。
至此,经司法人员的及时调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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