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管理办法》
发布:2016/11/3 来源:  作者:市法援处  浏览量:2039 

    日前,为探索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市司法局出台《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管理办法》,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明确申诉案件包括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法院、检察院等提出申诉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不服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刑事案件。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或提起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申诉的刑事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诉讼代理或辩护。

《管理办法》同时还对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诉法律援助申请的期限和管辖以及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诉案件范围作了规定。

《管理办法》的出台,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惠及更多群众,今后,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事项范围、申请条件及管辖权限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可以向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