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尾款有纷争  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2012/5/10 来源:紫金司法简报  作者:朱建平  浏览量:5159 

近日,紫金县司法局黄塘司法所联合相关部门通过人民调解方式,成功调处了争执一年多的村道建设工程款纠纷案,化解了一起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010926,四川达县人温xx与黄塘镇某村钟xx签订了某村村道建设承包合同,之后,钟xx又将另外两村的村道建设工程承包给温xx。全部建设工程均已在2010年年底完工,经温xx结算:工程款188854元,相关补偿费用7550元,合共为196404元。总承包人钟xx当时支付176000元,欠款20404元,约定待交通公路部门验收后给付余款。2011年以来,温xx多次找钟xx要求兑付余款,钟xx均拒绝支付,双方多次交涉无果。201231,温xx召集了5名同乡闹到黄塘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中心接访后批转司法所调处。

司法所即时介入了解情况,并将了解情况向县局报告。彭汉宏局长指示黄塘司法所:一要劝告温xx不许做出过激行为,引导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二要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和核实争议实质;三要征求双方是否自愿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端。

随后,司法所马上与钟xx联系,了解相关情况。钟xx反映:承包合同双方无异议,但经交通公路部门查验,某些路段路面的长度和宽度与温xx测量的结果不相符,故不能按原结算支付余款。

考虑到温xx当前生活困难,为避免引发更大矛盾和冲突,经做思想工作,钟xx当场预付了3000元给温xx。双方情绪稳定,并自愿申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端。

32,司法所会同相关单位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地进行现场测量,经过测量后,确定争议路段的数据与温xx提供的基本相符,经过实地测量后算出总工程款为188223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温xx要求的7550元补偿费用,钟xx依然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陷入僵局。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指出:钟xx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温xx也有履约不充分的地方。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说教育,钟xx提出愿意支付6550元作为补偿,温xx表示接受。2012315,在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58,钟xx将余款15773元兑现给温xx。至此,这起承包纠纷案最终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