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林某向房主曹某购置了一套毛坯房,房屋面积为65平方米,房款总额为52800元,并同年将该房屋装修后入住。在房屋交付前,曹某明确承诺林某可先支付46300元,余下6500元待曹某为林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再次付清。但是,自购房后,林某多次催促,曹某仍没有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次年,该房屋出现多处墙面漏水等问题,影响林某正常居住,林某将该情况多次向曹某反映,曹某置之不理。2018年,林某再次请求曹某为他们办理房屋产权证,曹某则告诉林某建设该栋房屋时并没有报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林某得知后要求以88800元的价款将该房屋退还曹某,曹某不同意。林某希望能够“大事化小”,因此向阳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阳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进行调解。
阳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纠纷后,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了解,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为房款退还数额的问题。曹某表示2010年把房卖给林某时,才付了46300元购房款,房屋又让你住了好几年,对于林某罗列的各项费用并不予以认可。只愿支付60000元回购该房,并且今年年底才能付清。林某表示各项费用并非虚报,包括了房屋装修费及漏水维修费40000元、物业管理费2500元,总额为88800元,都是有来历的。而且购买该房屋前,曹某承诺为林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始终没能兑现承诺;让曹某想办法帮助维修漏水的问题,也是拖延不理。林某内心便产生了多种情绪,加上退房款数额和林某的预想差距较大,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存在一定的调解难度。
调解员针对上述问题,平心静气,对他们逐一分析。首先指出了购房前曹某向林某承诺要为她办理房屋产权证,购房后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8年初,曹某才告诉林某其房屋没有报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问题。违反了购房协议约定,这种行为实在有违社会诚信道德,几年来同在一栋高楼,同一个大门出入,低头不见抬头见。调解员又进一步通过客观情况对曹某劝说,经3月份的现场勘查后,发现该房屋确实多处墙面漏水,室内潮湿,这是由于房屋品质造成的,曹某本该给予林某经济赔偿。林某所列的各项费用都有事实依据,并非虚报谎报。后又劝说曹某要清楚哪一方有理有据,哪一方是理亏悖谬,一旦到法院起诉,将使矛盾纠纷升级,小事成为大事,处理起来更加困难,别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建议曹某以宽容之心待人,各退一步,将价款提至80000元。曹某原先还是一副“有理不让人,无理搅三分”的架势,在调解员的一番耐心劝说下,语气变缓和了。后来,调解员又对林某说,双方都希望能够早日将该矛盾妥善处理,都退一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各自欢喜。事件还有很大的回旋余地,退房的价款可以平等协商。经过调解员从情、理、法的角度一番耐心劝说后,双方都缓和下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一致,最终成功签订了调解协议。
2018年5月31日,曹、林双方在镇调委会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同意林某退房,退房总额为人民币76000元;订立协议之日内,曹某先行支付给林某20000元,余下56000元在2019年春节前一次性全部付清给林某;曹某付清退房款后,林某必须在十天内将该套房屋交付给曹某。
基层人民调解是很考验调解员综合素质的一项工作,常常要求他们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解决矛盾纠纷。因为这涉及形形色色的老百姓,关乎老百姓方方面面的利益诉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从三方面入手:一要从情感的角度打动当事人,让他们知晓人民调解组织是本着一颗公平公正的心,真心实意为他们解决困难的;二要从讲道理的角度说服当事人,让他们明白人民调解组织是凭依据、讲事实,不偏袒任何一方且具备较强专业知识的队伍;三要从法律的角度警醒当事人,让他们清楚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对矛盾纠纷最好的解决方法。针对曹、林双方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平心静气、耐心劝说,让双方当事人信任调解员是一碗水端平,不偏袒任何一方。最终让他们敞开心扉,吐露各自诉求,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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