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罗嘉欣律师
传递法治正能量,提升全民法治素养,以法律之威捍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民生福祉持续保驾护航。今天为大家分享和讲解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与福利、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内容作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今天重点了解一下以下几条: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合同是否有相关的时限要求呢?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国家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或后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如果张三在用人单位工作6个月后离职,期间一直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张三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5个月的双倍工资。假如张三工作了2年,一直没订立劳动合同,那张三可以主张第2个月至第12个月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通常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关于试用期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劳动合同的种类不同,试用期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法中存在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它们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形下支付的是赔偿金?
在国家的劳动法相关规定中,对于什么情形适用经济补偿金条款,什么情形下适用赔偿金条款还是比较复杂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梳理适用。适用经济补偿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做了明确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存在不符合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失被辞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作了相关规定,即在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支付赔偿金。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统一裁判标准、妥善化解纠纷、促推“劳动管理算法向善”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益。今天也分享一下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基本案情: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报酬。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本案中,其一,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须选择该公司绑定,并经公司审批。杨某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服从某运输公司安排,某运输公司存在对杨某进行扣罚等劳动管理行为。杨某对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均不具有自主决定权。其二,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按月结算工资,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单,相关运输收入构成杨某主要经济来源。其三,杨某从事的是混凝土运输工作,属于某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综上,某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可见,新就业形态下,互联网平台及数字技术要素的加入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劳动管理方式,但未改变劳动管理的性质,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个案件当中,杨某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运输公司不服,后诉至法院的。这就是所谓的“仲裁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要注意的是一个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具体还要看是否存在中止或中断仲裁时效的情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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