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罗嘉欣律师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家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如何缴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另外,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提出申请。
在工伤认定方面,相关法律作了怎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增加细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法律适用上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在视同工伤的规定上增加了两款情形,扩大了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故在法律适用上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一种情形是“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另一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工伤情形时,由谁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该职工、该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申请。不同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限不一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典型案件
河北省某县一名法官(暂且称其“张某”)骑车下班途中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人社局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于是,张某诉至法院。
具体案情:2018年3月28日晚上11时许,张某在单位加班完毕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事发第二天,张某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3月4日,张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张某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张某认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的属于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张某虽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但派出所不属于上述行政主体,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的分享,我们不难发现工伤类案件最主要的还是案件事实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申请工伤认定时,也必须按照各省份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办法提交申请材料,尤其要注意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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