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解案件补贴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依法参加的纠纷调解活动是基于群众拥戴和信任而进行的不以取得报酬为前提的公益活动。本办法所称补贴,属于奖励性补贴,在性质上属于对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一种奖励。按照案件难易程度、规范程度确定发放标准。
二、补贴对象
成功化解矛盾纠纷并制作规范有效调解文书的镇、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三、调解案件类别的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性民间纠纷
1、涉案人数不超过5人的纠纷;
2、一般侵权纠纷;
3、一般邻里纠纷;
4、一般婚姻家庭纠纷;
5、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6、其他各类简单民间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
1、涉案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纠纷;
2、协议标的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纠纷;
3、连环民事纠纷、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4、经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涉及1亩以上,不足10亩土地或林权流转的纠纷;
6、涉及1人死亡的纠纷;
7、县级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8、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经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司法局指定调解的矛盾纠纷;
9、其他各类经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
10、省内跨县域纠纷;
11.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集体研究认定的疑难矛盾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的纠纷;
2、协议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的纠纷;
3、涉及10亩以上土地或林权流转的纠纷;
4、涉及死亡2人以上的纠纷;
5、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6、经县级及以上领导批转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7、经县信访、维稳部门认可的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8、其它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认定的重大民事纠纷。
四、规范化调解案件卷宗认定标准
卷宗规范是指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文书统一规范的卷宗。
(一)规范化调解案件卷宗应具备的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当事人身份证明;
5、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和证据材料;
6、人民调解记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卷宗情况说明;
10、封底。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卷宗内还应有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卷宗内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1至10的顺序装订。
(二)调解卷宗制作要求
1、统一使用司法厅2009年印制的《广东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引》格式文书;
2、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4、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5、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6、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案件补贴标准
(一)成功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50元。
(二)成功调解疑难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00元。
(三)成功调解重大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150元。
六、案件考核扣分标准
(一)制作卷宗的调解文书扣分标准
1、卷宗类别、卷名、目录、编号每项填写不规范的扣减1分;
2、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事实不清楚的扣减5分,证据不充分的扣减5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扣减5分,履行时间、地点、结果不明确的每项扣减3分;
4、卷宗装订顺序混乱的扣减5分;
5、卷宗缺少申请受理文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记录等主要材料的每缺1项扣减5分;
6、调解协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扣减10分;
7、调解案件材料书写潦草、卷面不整洁的扣减5分。
(二)未制作卷宗的调解文书的扣分标准
受理申请文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应当齐全,每少一项扣8分,协议或口头协议登记资料缺少的,扣16分。
(三)案件核定
县司法局对每个案件的类别定性后,对材料不齐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按上述标准计扣相应分值(每卷以100分计算),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分值兑现补贴。案件经考核评分后,得分85分以上的按照案件类别全额发放补贴;84-75分的按全额的80%发放补贴;74分以下不发放补贴。
七、补贴发放程序
各镇、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季度末,将已经调解结案的卷宗装订整理并对调解案件进行初步分类登记后,报各辖区司法所审核,经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把关,报县司法局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年终按调解案件类别给予补贴。
八、工作要求
各司法所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严格审查案件的数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骗取、套取补贴。经县司法局抽查回访,卷宗不合格的,取消该案的案件补贴;对于虚假卷宗,取消该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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