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霸座”像“流感”一样在各列火车传播发作,引发国人唏嘘叹息。乘客乘坐高铁或火车,强占他人座位,这到底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坊间各执一词强烈争议后,似乎未能找到标准答案。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霸座”行为,往往出现“乘务员、列车长先后劝说无效”的尴尬窘境,众声喧哗中,呼吁立法的调门最高,几近形成异口同声,愈来愈多的网友建言,“霸座”行为必须立法强制约束。
而事实上,现行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可用来约束霸座行为,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以拘留并罚款。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霸座行为也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强占列车等情形。有关方面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惩罚霸座者。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而模糊的法律规定可能起不到很好的指引、教育作用,甚至不排除霸座者强词夺理地狡辩。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法律的社会效果就会打折扣。
针对频频出现的火车“霸座”现象,广东省出台规定联合惩戒,不再只是耐心劝导。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个规范铁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可谓是回应了社会关切,呼应了公众民意。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社会文明的每一步前进,其实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我们经常讲:你很难用温柔的声音去唤醒一个装睡的人,也不要试图用说教去和一个装傻的人讲道理。让不文明者感受切肤之痛,从而约束、杜绝不文明行为,才是提高社会文明的有效手段。《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也就是说,条例非常直白地表明禁止霸座,无论乘客文化程度高低,都能理解霸座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的指向性更明确、更精准。如此一来,就能起到预防霸座的作用。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并公开纸质、电子车票的使用规则。无有效车票、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据介绍,近年来,广东省路网规模持续扩大,高铁里程快速增长,客货运量不断增加。截至2017年底,省内铁路营业里程达到4206公里。目前从广东乘坐高铁可直达全国19个省区市,每天开行动车组列车683对。2017年,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发送旅客2.82亿人次。在铁路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安全问题也不断出现。比如铁路沿线尤其是高铁桥梁下方乱搭乱建、违法施工、非法阻断铁路线路,风筝、气球、塑料薄膜等轻质飘浮物吹袭接触网造成供电故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铁路安全。
此次颁布的《条例》对上述的一些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或者悬挂广告牌(匾)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需要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高速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向外五十米的区域,一并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第十八条还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一)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二)燃放烟花、焰火,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三)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或者采取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在铁路线路上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三)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四)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电子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且,面临着,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改正,并处以罚款之外,《条例》第四十一条还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严重违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诫。
对严重扰乱铁路秩序的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并推送至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可以看出,《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不仅对于当下铁路发生的突出乘车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且大大提高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对不法行为作出了有力回击,同时也对文明和道德的呼声进行了回应。
广东省政府对于当前舆论广泛关注的霸座等不文明事件,能够快速反应,积极回应,这也展现了地方政府的担当和作为,非常值得肯定。
文明社会公序良俗的建立,有赖于每个公民个体文明行为的支撑和维护;公民个体文明行为既非与生俱来,也难一劳永逸,需要道德和法律两个规范各发其力持续锻造。当一种文明行为无法用道德规范约束形成,就应当机立断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立法禁止“霸座”可谓公共治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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