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张某通过“BB出行”平台,与诸某达成搭乘“顺风车”出行协议,由诸某搭载张某从东莞市顶好大厦到河源市巴蜀国际大厦,费用为99.34元。行程中,诸某不慎驾车撞上绿化带,造成张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诸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BB公司、“BB出行”平台运营商PP公司对该车尽到了审核、管理义务。随后,张某将诸某、BB公司、“BB出行”平台运营商PP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四方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
被告BB公司和PP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首先,“BB出行”平台所采用的运营模式,是先由车主在平台上发布路线信息,乘客通过软件查看车主发布的路线信息,主动选择附近路线趋同的车主,或者乘客发布出行信息等待路线趋同的车主选择。拼车的费用是由平台按照合乘所发生的油费、人力成本等进行分摊。具体到本案来说,原告张某与被告诸某达成的出行协议中,从东莞市顶好大厦到河源市巴蜀国际大厦,车费仅收取99.34元,明显低于出租车的正常费用。从行车路线的设定、乘客的选择以及乘车费用的计算等方面,均可反映“BB出行”平台已向乘客、司机提供订立出行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少量的服务费,与司机、乘客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并非本案的侵权人。且被告BB公司、PP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对车辆的适驾性及驾驶员的资质尽到了审核管理义务,因而没有过错。由此可以裁定,被告BB公司、PP公司无需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李彦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相对于被告诸某驾驶的轿车来说,是车上乘客,并非法律规定的第三者,因此原告张某的损失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被告保险公司无需在上述险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诸某已购买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则应当在车上人员险的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张某的损失,应由诸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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