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用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2013/11/22 来源:  作者:龙川县司法局  浏览量:3038 

 

20121113,当事人李X新向龙川县信访局投诉,称其在贝岭雁化村委会乾化经济合作社的土地被李X钦非法侵占用于兴建房屋,龙川信访局于1114将此信访案件转交贝岭镇人民政府,1117,司法所受理了此案。
20121126,我们先单方面联系了李X新方到司法所做询问笔录,了解事情经过。在询问中了解到,李X钦在20021113修建祖房时,侵占了李X新家的自留地60平方用于修建花园,为此李X钦于20021114私下与李X新母亲刘添娣、兄弟李X城签订协议书,同时补偿了3000元给刘添娣、李X城等,由于当时李X新未在场,我们认为该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癖、手续不完善的。后因李X钦生病在广州住院无法返回进行调解而暂停。今年3月初,我们又电话通知李X钦回家参加调解,其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到场参加调解,并声称已全权委托胞兄李X阳处理此纠纷。316我们召集李X新及李X钦的委托代理人李X阳到雁化村李X钦家进行实地调解。李X新认为李X钦方应一次性补偿2万元人民币给他或者将占用的地方恢复原状;李X钦方委托人李X阳不同意经济补偿,但同意将占用的地方给回李X新,前提是20021114补偿给母亲刘添娣、兄弟李X城的钱返还给李X钦。我们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多方面做思想工作,双方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最后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而告终。
2013513,我所电话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达成调解协议的意愿,双方均一致坚持2013316现场调解的意见。由于连续调解不成,拖延时间过长,为此,司法所认为,此纠纷属土地侵权纠纷,权属明确,四至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司法所已履行相关的调解职责和义务,决定对此纠纷作调解终止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在接到本终结书之日起,起诉至龙川县人民法院,以维护各自的权益。
虽然调解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但双方都对司法所依法依规办事和正确引导人们用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