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城镇化的发展,城市生活便利、工作高效,越来越多的人集中在城市居住。而我们河源,作为东江河流的“源头”,环境优美,依山傍水,工业较少,更是居住的优选。近几年来,河源的高层住宅、商圈、写字楼更是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一幢幢高楼大厦屹立在东江两岸,待到月明星稀的夜晚,家家户户的窗户里射出明亮的灯光,就像是天上的群星散落在人间。
但美中不足的是,城市群中存在的“高空抛物”的行为,被人们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特别是在我们的居住小区,时常有新闻报道高空抛物事件,这种行为对我们生命、财产、环境及社会风气都有极大的危害。
【案例一】
2019年5月20日环球网报导:深圳一名1岁半女童被楼上掉下的易拉罐砸到头破血流,截止到记者报导之日还未寻找到肇事者。根据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如果找不到加害人,要么让业主自己举证、调查,相互“指认”出加害人,要么让不是加害人的业主也受冤担责,而真正的加害人可能“逍遥法外”。
被废止的《侵权责任法》这样规定,是因为其中还存在一个高空抛物取证调查难的问题。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主要证据包括物证、监控录像、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要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实属不易。而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在瞬间,在受害者及周围人群没有意识之时,时间短促,如果没有专业侦查机关的介入,取证难度可想而知,且大多高空抛物案都发生在居民小区,这些地方往往人群密集、人流量大,案发后的排查工作无疑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
【案例二】
《民法典》在这方面却有的新突破,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下面给大家分享一则近期高空抛物真实事件:
某小区一个未熄灭的烟头从天而降,刚好落在楼下一辆婴儿车的车顶,被婴儿家属发现婴儿车里有烟气冒出,定睛一看发现是一枚烟头,烟头捡起来时还是燃着的,已经将车顶烫穿,而婴儿当时就躺在车里。在场的群众都纷纷看在眼里,幸好发现及时,未对婴儿造成伤害。事后,没有人承认此事,为找出肇事者,民警硬核喊话:“通知一下所有业主,可能我们到时候会采每个人的DNA”。
第二天,警方完成了对事发小区采集烟头的DNA检测,结果显示是一名男性的DNA,当晚事发小区居民向某某(男,65岁)来到派出所,承认烟头为自己所丢,派出所对其开展询问并提取血样。
第三天下午,DNA检测结果显示,烟头系向某某所抛,向某某称,丢烟头主要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家里人又反对自己吸烟,于是随手将烟头从窗户处丢下,向某某向当事人道歉,并获得了谅解。因此事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显著轻微,派出所对向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个案例则体现了“如发生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新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现在《民法典》将高空抛物规定为公安的法定调查义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尽最大可能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
【案例三】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二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个高空抛物罪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这个案例。
2020年某日下午,徐某某与王某某在三楼家中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情绪激动的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上前夺刀时,徐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随即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后没理睬,与王某某继续争吵,又到厨房拿出另一把菜刀,看到王某某再次夺刀,徐某某又将菜刀抛掷楼下掉落至地面,楼下居民遂报警。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案定性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取得楼下居民谅解,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故2021年3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重视“高空抛物”的危害
高空抛物除在小区容易发生外,高层酒店、办公写字楼、工地、医院、学校校舍以及其他比较高的建筑物等都容易发生,且这些建筑物地面附近人流量大,人群密集,放在窗户边或者阳台边上的盆栽、晾衣杆、塑料瓶、玻璃瓶、书籍、生活垃圾或者其他杂物等等,稍不留神或者在其他外力的作用下极易掉落。
另外,有些人素质、觉悟还不够高,对高空抛物的认识不够深刻,认为手里的香蕉皮、果壳、烟头等质量很轻,将这些垃圾随手扔出窗外,认为质量很轻砸不死人。其实,根据我国的一些消防实验,一些小小的物件,一旦经过高空的坠落,产生的冲击力不容小觑。比如,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把人头顶砸出个肿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30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因此,应当重视“高空抛物”的危害。
如果小区行人遇到高空抛物事件,首先,应该察看伤情是否严重,如果严重立即呼叫救护车并向周围的人员呼救,保护生命健康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其次,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保护现场证据,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确定侵权责任人;对于能够直观或者有目击证人能够确定侵权责任人的,应当协助警察确定侵权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相关权利。
对于业主方而言,应该如何防范高空抛物,避免该类事件的发生?
首先,业主们加强文明素养、提高文明意识及法律常识,要认识到高空抛物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是非常严厉的,多注意养成文明道德的生活习惯,并且应该以身作则来教育孩子或者提示老人,让孩子或者老人也能够杜绝高空抛物。
其次,尽量避免在窗户或者阳台等地方放置杂物及花盆,防止意外掉落物品,还可以通过安装防护网罩的方法来防范,平时留意可能会造成高空抛物的隐患,并及时处理。
最后,如果发现建筑物、天台、墙外水管或者广告牌等等,有高空抛物、坠物或者外墙脱落的可能性,应当及时通知邻居街坊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消防人员对隐患进行彻底解决,并警示路过的行人,做到互帮互助,养成良好的小区生活风气,保护好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应该如何做好高空抛物防范工作?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做好安全宣传,可以向住户发放小区禁止高空抛物宣传资料,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向小区业主展示相关案例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
第二,应当在小区内多设置摄像头,有利于监控业主的高空抛物的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在小区的进出口、道路、电梯等张贴警示牌、海报等,提醒业主禁止高空抛物行为。
第三,对楼层及小区内定期巡查,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自然老旧的物件老化发生坠落的风险,并做好公共区域的维护、养护。
一旦发生高空抛物的事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协助受害业主,做好各项调查工作,保留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警方确定责任人。
“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
最后,提醒大家《民法典》中还规定了“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其中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不管是高空抛物还是坠物,业主、住户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都有义务禁止高空抛、坠物的发生,要营造安全文明、和谐幸福的小区生活,都应当好好履行安全义务,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闪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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