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民法典五周年典型案例分享会
发布:2025/6/18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77 

 

 

 

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朱冬冬律师

 

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专题:“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典型案例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民法典颁布五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审判质效,通过审理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充分彰显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到哪里,推动民法典更好“典”亮千家万户。

本专题聚焦各项民生关键小事,及时回应业主生活便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骚扰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民事权益的故事。

 

案例一关于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徐某等全体业主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并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正式开工。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徐某等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经法官现场查看,该小区已加装电梯均采用全玻璃方式。

生效裁判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业主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加装工程已经充分考虑对相邻楼栋房屋采光、通风的影响,并尽可能降至最低,范某等相邻楼栋的业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

本案在判决范某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加装电梯工程实施阻挠行为的同时,也指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民以居为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提升居住品质,特别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涉楼栋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考虑到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显著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且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已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的影响降到最低,故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认定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及低楼层业主应当对本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

本案的裁判充分考虑了不同业主的诉求,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也为相邻业主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对于保障群众安居,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案例二:关于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聂某系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此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通过司法审判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居住更舒适、生活更美好,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已进入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阶段,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一方面有利于节能减排,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幸福指数,是关系民生的关键小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不仅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环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关于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老服务。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生效裁判认为,向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故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和押金1千余元。本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致使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认定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依法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对于促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和实现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的规范引领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抓好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大事,通过司法裁判引导、规范养老产业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

 

案例四:关于黄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期间,经常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经相关调查后,公司根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

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本案中,公司已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该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的性骚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该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故对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社区邻里到职场,从老年人的赡养到年轻人的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始终以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宗旨,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审判,践行着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人民法院通过讲述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将民法典的精神和内涵传递给千家万户,让民法典真正“典”亮千家万户。这种普法方式不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还促进了民法典的全面实施,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