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解读(二)
发布:2025/6/11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253 

 

 

 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谢碧瑶律师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如何维护新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上一期节目已分享了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4月30日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中的其中一个案例。今天继续为大家分享和讲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的一个典型案例帮助新业态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进入上海市某小区时,左手持手机放在车把上,通过进出口处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撞击车辆后部,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事发后,经某企业服务外包公司申请,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载明:冯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现予以确认为职业伤害。冯某伤情经上海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冯某鉴定检测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某保险公司向冯某支付,摘要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此后,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

该案件中,受伤的外卖骑手冯某已经获得了人社部门赔付的伤残补助金,还可以向该小区物业公司索赔吗?

外卖骑手可以向该小区物业公司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由是侵权责任承担。

 

 

外卖骑手冯某是不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冯某系提供外卖配送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其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属于职业伤害。职业伤害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某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属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该两种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不同。冯某已获得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赔偿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检测费,系其基于该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因职业伤害致残程度十级所获得的赔偿;冯某提起诉讼向侵权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等,该项侵权赔偿责任不因冯某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

该物业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外卖骑手冯某?

请求该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等进行判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该物业公司有过错,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该物业公司在操作电动门时未能为冯某安全通过留下足够时间,致冯某通过时受伤,对损害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冯某自身存在未安全操控电动车的行为,对损害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定某物业公司承担冯某损害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冯某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该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卖骑手冯某因这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除了伤残补助金外,都可以同时向该物业公司索赔吗?

这个需要进行区分。对于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实际损失,应遵循损失填平原则,不应重复受偿。基于工伤所获得的伤残补助金和基于侵权责任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属于涉及身体、健康、生命权益等受到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赔偿项目,不能以受害人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轻或者免除第三人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

通过上述案例,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仍有权请求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及个人责任保险”,雇员名称为张某。张某通过某订餐平台接单,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骨折。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保险金,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赔付。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受害人陈某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某物流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所包括的“个人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是骑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以骑手或其用工单位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明确的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类别。依据前述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发挥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功能考虑,判令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直接向陈某赔偿保险金。

 

 

如果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陈某的损失,不足部分为什么是由该物流公司承担,而不是由作为侵权人的外卖骑手张某承担?

关于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的赔偿义务主体,根据外卖张某在某订餐平台的骑手基础档案信息载明其所在的“代理商”为该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向张某发放工资等事实,应当认定张某接受该物流公司劳动管理,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系执行该物流公司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由该物流公司对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外卖骑手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者损害,企业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受害人可以请求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以更好发挥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功能,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受害人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也是支持的。但是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