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来临,又是新的一年,祝福广大市民朋友春节快乐、万事如意、阖家幸福!过年了,对于企业、单位等都要开展年会,需要买礼品;那对于我们个人不仅是要回家过年,而且还要大量购买年货、订年夜饭、走访亲朋好友购买礼品送祝福等等,春节期间是消费的高峰期。商场、超市各种促销活动也是数不胜数,但是稍不注意,则容易掉进促销圈套,导致买到假货、劣货或者“山寨”产品;或是在趁着过年假期旅游散心期间,可能会遇到不靠谱的旅行社;还有可能存在看着挺高档的美容美发店,以次充好导致客户花了钱却没能漂漂亮亮过新年……某些不良商家,乘机设计消费圈套让你来钻,就算是火眼金睛也防不胜防。春节是我国最隆重、最热闹的传统节日,大家追求的是喜气洋洋、和气生财、吉星高照,遇到的这些消费问题,一时间想不到更好的维权方式,大多数选择妥协,就当花钱消灾。那么,如果遇到消费维权问题,我们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有力地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法律规定呢?消费维权有没有更加快捷有效的方式呢?
首先是了解“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那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典》等等。引发维权的原因,有的可能是物品、食品质量不合格,有的可能是商家提供的服务有问题,还有的可能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等。
原来“消费者”这个概念在法律上有具体的规定,指的是为了生活而消费的个人。那么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年货时应该注意什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以我们在购买物品时,应当注意了解商家信誉、商品的货源、类别、质量等情况;对于食品应注意包装有无破损、有没有过保质期、食品新鲜程度等等,做到科学甄别、理性购买。如果是网购,一定要在互联网购物平台查看商家营业执照信息,保存好订单记录、聊天记录和实物照片等等。
购买完毕应当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购物发票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重要法律凭证。要增强预防发生纠纷的维权意识,并且要注意防止某些不良商家在发票上故意设置陷阱,发票上应有所购买商品的商品名称、商家名称、购物日期等,如果这些信息与实际不符或者缺漏,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举证。另外,警惕有些商家以赠送小礼品代替开发票,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更是无法举证。所以在购买商品时,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这些可以作为证明的材料,留好凭证,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对于这种小宗购物,如果不谨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确实难以维权,不像那种大宗购物,涉及的金额多,或物件大,自然更能引起警惕性。
另外,冲动性消费过后,也是容易发生后悔消费行为。比如,过新年期间很多车型都打广告,价格优惠便于促销,不少人可能会想着买车或者换车,不知道大家身边有没有朋友经常发生这样的问题,比如某客户去车商4S店里看完车,觉得车不错,既想离去但又依依不舍,销售人员又使劲鼓动客户,说这台车销售火爆如果不早点买可能就要等一段时间了,要不就先交定金吧。客户交了定金,事后却反悔不想买了,导致定金拿不回来,发生维权纠纷。
那么在购买过程中,要注意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区分好“定金”和“订金”,一个是确定的“定”,一个是预订的“订”。
如果是确定的“定”字,在法律上具有对合同约定的担保作用,定金在总价款的20%以内,若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这个定金是不能退的,商家违约则应当依法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如果是预订的“订”字,一方发生违约情形下,这个订金是可以要求商家退还的。
所以,在这里提醒广大朋友在过年过节购买贵重物品时,如果不能决定当场就买,应当不要交任何定金,一旦交了定金,就应当具有契约精神,好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劝诫大家要理性消费,合理维权!
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点的是,如果购买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除了物品之外,食品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一到过年相信大家也是按捺不住大量购买食物、食品,为了走亲访友、探望家人、犒劳自己,置办年货时都会购买茶叶、烟、酒、瓜果、保健品等等,或者是在酒店吃年夜饭、在外聚餐等等,此时食品安全问题尤其需要注意,一旦发生问题应如何维权?
【案例一】
对于食品,一般去实体店铺购买或者酒店、餐厅用餐的话,相关部门及商家会严格对食品质量进行管控,基本上遇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概率比较小,但如果在网上购买食品,那发生安全问题的概率是比较大的,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小齐以会员身份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两盒“康字头号”虫草复合片,单价698元,共计消费1396元。服用后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小齐对该产品进行查询并举报后发现,该产品涉嫌无证生产,且该产品虽然标注了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但均与其生产许可证备案信息不符。小齐认为,网站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查验食品相关生产许可证及内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网站退还购买货款139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1396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网站出售给小齐的“康字头号”虫草复合片在未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该厂家已取得的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标注该产品,且产品标注生产地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应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有很多消费者在大型商场购物,出门时却被拦截检查,这样的行为则可能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李女士去逛商场,结账后经过商场检测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商场工作人员闻声而来,以需要严格检查为理由,要求对李女士的人身和其携带的包包进行检查,李女士提出反对,在一群围观群众的观看下,还是被工作人员带到商场的隔离间内进行搜查,但最后结果一无所获,商场不得不放李女士离开。而李女士要求商场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商场的拒绝。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该商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李女士的人身自由,因此,李女士通过投诉,商场最后对该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责任,对李女士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为预防自身消费行为受到不法侵害,在消费时,消费者应该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发票或者收据。如发生了相关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维权途径处理:
1、电话投诉: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12345电话等。在维权之前,要保留与商家交易的凭证和商品。
2、网络投诉: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支持电脑、微信及手机APP等多种途径进行投诉、举报。
3、对于网购如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如需进一步维权的还可通过手机下载“全国12315平台APP”或通过互联网百度搜索“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写明被投诉、举报主体、事由,上传凭证,选择商家营业执照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4、另外消费者也可直接到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质量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等直接投诉举报,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春节消费,再次提醒大家:
倡导理性消费,不盲目跟风。在购买年货及其他消费品时,应注重对商家信用的了解、商品品质的追求,具体弄清楚商家的打折优惠规则,不盲从下单,不掉进陷阱。
要有维权意识,依法依规维权。消费者要保留好消费发票或相关凭证,如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交易页面截屏、购物票据、快递单等,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有据可查。如若发现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立即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必要时依法起诉,维护合法消费权益。
另外,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错峰购物,不聚集活动,少外出游逛,尽量不外出聚会聚餐,若必须外出,则做好个人防护,做到科学正确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避免人群聚集,回到家,一定要勤洗手,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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