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个人乃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近来,很多朋友咨询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的一些相关问题,想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了解下吧。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但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
这样没有签借款合同还可以起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就算没有借款合同,我们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出借方可以提供款项出借的银行凭证的,包括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具备上述资料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但如果平时没有保存好这些证据,又没有签订借条等书面证据,肯定是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了。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话,一旦对方耍赖否认,我们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由此可见,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那也就引出下一个问题了:
借款协议一般都要写些什么内容?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要写的基本条款一般有: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
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一定要合法,如果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也要注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要签字);
借款金额(最好大小写都写上,而且要检查一下是否一致);
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在这里最好约定一下,守约方主张权利时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请律师的费用最终就可以让败诉方承担了。
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
那如果借条上没写利息多少,可以向对方主张利息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非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中约定了利息或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明确证据证明有利息,否则一般视为无利息。但是一方逾期还款的,逾期后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那一般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多少?以前总记得是两分、三分,民间借贷新规出来之后很多人都蒙圈了。
如目前向法院起诉,且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则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那么利率的限制将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
能否举个例子可以更好的理解?
拿最近刚完结的一个案子给大家说一下:张三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20年3月1日向朋友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3%,李四也将钱转账给张三了,但近两年张三做生意一直都在亏损,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归还借款本息,李四于2021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这个时间就是发生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应该是要分两段处理了,而且3分钱利息显然太高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3月1日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以李四要求张三按照3%/月的利率支付利息,显然太高。最后,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归还本金100万元,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2%/月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付至结清之日止,当时的LPR为15.4%/年,每个月的利率就是1.28%了。
那是不是以后所有借款利息高于2%/月,一般都按LPR四倍计算了?
不是的,不能简单地这样总结,前面说的那么多,针对的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借款关系中还有其他类型,比如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就有明确民间借贷新规适用范围问题,就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就是说这七类金融机构,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月利率是有可能超过2%的。
借贷关系根据不同的借贷主体和借贷关系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的,那现在都有生效判决出来了吗?有没有相关案例分享一下?
之前代理的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12月21日拿到判决书,现在判决已经生效而且正在申请强制执行了。出借人是河源市某某典当行,就是上面所说的七类金融机构之一,借款人是自然人,双方于2020年11月19日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典当行申请典当借款45万元整,综合费用1.7%/月,典当当金利率为0.3%/月,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话,典当行有权根据欠费金额及过期天数按原费率计算复利并加收5%的罚息,直至归还欠息时止。签订合同后,典当行履行了支付当金的合同义务。但截至2021年1月19日,上述债务已逾期,典当行先后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款通知书等方式催收,借款人始终拒不偿还。
借款人一直不还钱,所以典当行就找你帮他们打官司?
当时我们向法院提出三个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典当本金、综合费用、利息还有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也就是起诉之日,其中综合费用、利息及罚息应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未还典当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典当借款合同》相关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中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罚息约定过高,法院予以调整,罚息按月利率1%计算,最终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典当本金还有综合费用、利息及罚息(综合费用按月利率1.7%计付;利息按月利率0.3%计付;罚息按月利率1%计付,加起来就3%了);另外,律师费和诉讼费等也是由被告承担。
这个是有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确实是跟一般的民间借贷有区别,那有一些没有放贷资格的个人该如何?就是平时所说的“专门放数的”那种职业放贷人。
其实民间借贷《新规》,其中有很大篇幅就是专门讲这种情况,职业放贷是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所以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放贷人通常采取一定的手段掩盖其非法营利行为,使得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证明更加困难。
目前各地法院是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的。
职业放贷一般利率较高,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滋生“套路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但一般的民间借贷主要是自然人或公司以其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一般是在亲朋好友、同事同乡等熟人之间合法的资金融通的互助行为,但也正因为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碍于情面,没能保留好相关证据,最终造成损失。所以大家借钱给别人时,可要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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