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飞逝,一年一度的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今天来聊聊咱们很多劳动者最关心的话题。在今天的话题开始之前想先考考大家几个问题,大伙知道每个月我们领到手的工资是由什么部分组成的吗?奖金是如何规定的?遇上无休止的加班又该如何维权?这些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很多人可能对这部分的法律规定并不熟悉。
为提升广大劳动者在保障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素养,丰富大家的知识,以便大家在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今天为大家讲解以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帮助大家解决烦恼。
首先谈谈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2021年广东、上海、天津、北京、浙江、江苏等15地陆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咱们河源市也不例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河源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2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1元。这里所说的1620元指的并不是总工资,而是基本工资。
说到这个最低工资标准,它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我们的工资到底包括了什么?是怎样组成的?
工资其实是指劳动报酬。常见的与工资有关的法律概念有工资总额、本人工资,虽然这两者中都有工资,但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对于上述两个常见的与工资有关的法律概念,想深入了解下工资总额的各部分,能否详细解释一下?
好的。接下来给大家讲述工资总额当中的奖金和加班加点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等往期也介绍得比较详细,这回就不展开讲述了。
关于奖金,应该也是大家比较感兴趣的,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常见的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等等。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岗位,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如何发放年终奖金和发放的数额。也就是说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实现对于年终奖金管理的自主权至少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是否发放;(2)发放金额或计算方式;(3)发放对象;(4)发放前提条件;(5)发放时间;(6)不予发放情形等。奖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及时地弥补计时、计件工资的不足。在工资总额的组成中,奖金的激励是最强的,这种激励功能来自于个人劳动贡献所形成的收入差别。利用这些差别,使劳动者的收入与劳动者的贡献联系在一起,起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不说还不知道,原来奖金有这么多的内容和规定,那么加班加点工资呢?据国家统计局披露,2022年1-2月份,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是46.7小时。按照国家统计的数据来看,加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实际中,我们平常加班也是家常便饭的。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是不能任意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在加班这方面能得到怎样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劳动者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拒绝加班的,为公众利益的需要,《劳动法》明确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比如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遇上企业经常加班的,企业又不主动或者迟迟不支付加班费的,那么劳动者应当如何追讨加班工资?
劳动者因证据不足导致追讨加班费败诉的案件比例还是挺高的,这归根到底是“口说无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要学会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那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可以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个时间节点入手,搜集和保留证据:
一是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证据,比如用微信、QQ或者邮件通知加班,公布的加班人员名单等,都可以对其进行截屏、拍照或复制留存。
二是可以保留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注意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
三是加班后,劳动者要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车费及报销理由的资料复印件,以及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刚才我们谈了这么多关于工资、奖金和加班的知识点,能否通过案例的方式,再加深一下大家的印象?以便广大劳动者在维权时学以致用。
其实,加班也是非常无奈,尤其是在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加班更是常态。针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超时加班问题,2021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共计十个案例,涉及的内容为加班及加班工资的法律适用问题,10个案例结果均为劳动者胜诉。最高院指出,公布典型案例旨在“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另一方面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十个案例中,第二个案例和第四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这两个案例分别是与“奋斗者协议”和包薪制度有关的,也是社会的热点话题。
对于这类型加班费协议的性质,最高院又是如何认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约定放弃加班费吗?
案例一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处理结果是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等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显示公平的内容无效,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据了解,最高院在评价这个案件意义时称,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实都是需要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工作生活。第二个案例我们介绍一下在包薪制度之下,劳动者能否要求加班费。
案例二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17000元。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17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就有关问题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出仲裁建议书。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周某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依法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本案中,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什么是包薪制?
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
今天主要介绍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的组成、奖金和加班工资等法律知识和案例,相信大家对于这部分知识有了一定了解,今后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谨慎检查合同条款,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勇于维权。此外,企业管理者还是要转变自己的过分压榨劳动者的错误观念,树立依法依规管理的正确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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