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侵犯相邻权吗?
发布:2022/3/30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  作者:  浏览量: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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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因为目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所以导致不同楼层的业主对小区是否要加装电梯的争议非常大,这类问题受到全国各地人民的关注。

其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存在的矛盾点很多,比如因加装电梯造成其他业主楼房主体损坏,发生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加装电梯影响低楼层住户的采光、通风、视线等,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怎么处理?对于低楼层一、二楼的住户不需要用到电梯,那么加装电梯及后续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如何承担?业主表决的程序是否合法?加装电梯的报建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可能造成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失败,更无法推进这一项惠民工程。

无论做任何事情,总有利与弊,加装电梯也不例外,高层住户要求加装的呼声很大,而底层住户无电梯需求的往往会进行阻拦,甚至提出根据法律规定,高楼层的业主无权要求低楼层业主为其提供加装电梯的便利,不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相邻关系条款”,更不得为了一部分人的新增需求而侵犯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对加装电梯明确持否定态度。这不仅导致了高低楼之间业主产生矛盾,也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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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所有权中的第七章“相邻关系”的相关条款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首先从这些条款中,并没有关于“加装电梯”的规定,而且加装电梯一般而言只能从楼房主体外部进行建设,在楼房内部因其没有电梯通道的建筑设计而无法在其内部进行加装电梯,这导致其用到的土地范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非属于单独的某个权利人,不符合“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提供生活便利的条款;其次电梯区别于建筑物,建筑物指的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它往往都具备人能居住和活动的稳定空间,并且对于部分无电梯的低层小区而言,电梯不是必要的“最低生活需求”,因此不能简单适用“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一条款。

案例 (该案例摘自《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某老旧小区业主打算加装电梯。经业主讨论后,绝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占比和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均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该小区业主的申请,有关部门于2020年10月22日对该小区加装电梯进行了批前公示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6月,该小区加装的电梯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2单元102号房的业主方某某、黄某某以建设电梯未有效公示,建设电梯造成其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陈某某等人停止使用电梯、拆除电梯设施、恢复原状,并向其赔偿损失10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于现场查看情况,案涉电梯与2单元房屋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对该单元业主的通行并没有造成妨碍;案涉电梯正对2单元楼道的中部,长度为2.9米,超过楼道两侧的距离分别只有0.4米,而面对电梯的阳台长度达到5.7米,电梯对2单元房屋的采光和通风没有造成妨碍,且电梯运行声响很小,未产生明显噪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判决驳回方某某、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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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修睦、包容互让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条件。人们生活的距离越近,越需要邻里间的相互包容和体谅。业主在使用小区共有部分时,要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也需要考虑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情况下进行。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方便住在高层的住户出行,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政府亦纷纷出台政策支持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由该问题引发楼上楼下的纠纷,不仅涉及每栋住宅中住户的权益,亦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从该案例可以看到,正因为该小区加装电梯所涉及的并非典型的相邻关系,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适用《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条款,而是认定相邻方负有容忍义务,既保障了高楼层住户的通行方便,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参照适用典型相邻关系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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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加装电梯确实牺牲了低楼层住户的舒适度,其业主也应该有权利提出一定的异议,但在本案中为何其“容忍义务”具有一定的法定性?

在本案中,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从征集业主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到小区建设电梯事项公示等,都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

对于低楼层住户以建设电梯造成其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拆除电梯设施、恢复原状而言,在老旧小区增设电梯难免会对其产生前述影响,对此可以考虑其两点:一是在“容忍义务及其程度”方面,经法院现场查看,增设的电梯不会妨碍底楼业主的通行、采光、通风,运行噪音微小,如果认为该电梯建设工程后期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等,业主仍可再次提出异议,这是底楼业主应有的合法权益。二是从“行为目的及可豁免度”角度考虑,高层业主希望通过增设电梯营造高效便捷的居住环境,能够出入自由,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是最佳选择。经法院现场查看,增设的电梯对底楼业主造成的“侵害”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因此具备了合理性与合法性。

加装电梯,不管是现在或者将来,都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更重要的是我们生活在同一个环境。清朝著名文人张英有言,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不管是从法律或是道德方面,我们都应该对相邻住户遵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他人提供相应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