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结为夫妻,就是一家人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这是夫妻双方常说的话,但实际是这样的吗?婚后,并不是所有财产就变成了双方共有的。夫妻之间的财产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一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仅归一方所有。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还包括哪些?
还包括3种。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了上述5项,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是否可以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必须满足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哪些人?
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比如一方的父母或者前婚所生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配偶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一方可以请求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是否可以请求分割?
对于夫妻一方自身患有疾病是否属于分割事由,在司法实务中还是存在争议的。
分享一则案例
李某与崔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与崔某有夫妻共同存款660000元。2017年,崔某将660000元存入信用社,定期三年。2019年4月,原告患严重糖尿病急需入院治疗,但崔某不同意支付医疗费。迫于无奈,李某申请依法分割婚内共有财产264000元(660000元×40%)。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互有抚养照顾的义务。李某作为崔某妻子在其生病时,崔某理应积极照料为其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崔某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李某迟迟无法得到合理治疗,李某要求分割家庭财产治疗疾病于情理、法理不悖。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举轻以明重,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尚且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为治疗自身疾病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理所应当。原告主张分割40%是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李某264000元。
这个案例是认可夫妻一方自身患有疾病是属于分割事由,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在于: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现行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且该条规定所列举的重大理由属于封闭性条款,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该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第二项规定。需要再次明确的是,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当一方患病需要医治时,另一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该费用当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出,不足以支付时另一方还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不需通过本条规定的方式来实现救济。如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遗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配偶本人患病属于该条规定的分割事由。第一、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患病,配偶一方尚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如配偶本人患病时反而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明显有悖于法理、情理。第二、患病配偶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但一般只能主张已经发生的费用。而一般重大疾病需要长时间治疗,后续还需要发生一大笔费用,如需要等费用发生后才能主张,则会错过治疗时期。
结婚前,夫妻是否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
男方买给女方的黄金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这个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及黄金首饰价值高低,分别判断。价值低的首饰,且为女方常用物品,一直由女方使用,考虑生活专用性,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但价格昂贵的首饰,且不能确定为一方专用物品,应注意到它的投资价值。基于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进行出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比如房价上涨)也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在婚姻期间将该房屋出租,出租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出售,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例外:假设男方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女方是否可以拿回共同财产?可以拿回多少?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但是返还全部还是返还一半,存在争议。
分享一则案例
2007年10月30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登记结婚。被告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给被告李某转款466200元,且被告马某、李某二人承认双方存在同居关系。2019年,原告赵某发现该事实,要求被告李某返还466200元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马某赠与被告李某466200元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某返还4662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李某虽辩称被告马某给其转款系感情债和支付给她的其他收入,但并没有证据提交,故双方为赠与关系。该笔转账存在于夫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某对其中的一半拥有支配权,但对属于原告部分233100元的赠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社会公德,且损害原告利益,依法无效,被告李某对接受该部分的赠与应予以返还。至于原告诉求的利息,因不属于民间借贷,该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233100元。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赵某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本案中,马某擅自将夫妻财产46.62万元赠与李某,赠与行为全部无效。一审判决认为马某对其中的一半有处分权,属于部分无效是不妥当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夫或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他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马某在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续向李某赠与款项466200元,该款项属于马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在未得到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显然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得到赵某的追认,故马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当予以返还。赵某基于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赵某上诉提出李某应当全部返还该466200元,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财产为共同财产,认定马某拥有一半支配权,判令李某返还一半款项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某466200元。
上述案例一审、二审就是不同的观点。一审的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一版)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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