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为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并取得重大成果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对该法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亮点、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等内容发表了讲话。本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大意义有四点,一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二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三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四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旨在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自古以来,女性魅力具有强大的力量。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保障妇女权益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部分。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一百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除了我们今日学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外,还有《宪法》《民法典》《刑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妇女充分享有广泛的权益,妇女“半边天”作用日益彰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哪些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六大项权益,分别是:(1)政治权利(2)人身和人格权益(3)文化教育权益(4)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5)财产权益(6)婚姻家庭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记者问中提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亮点众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二是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记者问中也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二)完善政治权利保障。(三)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四)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四)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六)完善财产权益。(七)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八)完善救济措施。(九)完善法律责任。
针对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一期的《法治声音》先阐述女性就业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一个亮点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这是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部分明确规定和保障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性别歧视一直是职场中的敏感话题,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身边。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是女性的普遍追求,而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往往成为女性追求独立过程中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随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职场性别歧视的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职场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这不仅使女性就业无法得到保障,也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业机会不平等、晋升机会不平等、薪酬水平低等都是很常见的。
其实,这些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制度缺乏强制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对待女性权利维护方面的制度日趋完善,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工作一直受到高度重视,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具体实行中却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以至于女性在求职和就业时所遭受的歧视问题依旧突出存在。比如,在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虽然对企业在招聘时进行规定,不得因为性别而拒绝录用女性,不得询问女性婚育状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但是法规背后缺乏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现在的企业在招聘时,仍然存在着对女性求职者的歧视问题。
分享一则案例
梁某于2015年6月28日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广东某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广告,广告中并无明确性别要求,指定面试地点包括广州某酒楼处。梁某遂前往应聘,但该酒楼未对其进行面试。梁某于同年7月在“58同城”网站上再次看到上述公司发布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遂申请广州公证处对上述招聘广告网页进行公证。该公证书显示招聘主体为广东某公司,招聘职位为配菜/打荷(招8人),任职资格及其他条件载明“1、男性,18-25岁……”。梁某认为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存在就业歧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向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从广东某公司发布仅限男性的招聘广告以及广州某酒楼前台工作人员告知梁某“厨房学徒不要女的”等行为可以看出,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存在对女性应聘者进行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而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所招聘的岗位并非不适合妇女的工种以及岗位。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在招聘过程中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损害了梁某的就业平等权,给梁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判决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连带向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主文,判令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向梁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是倡导和推动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平等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现实社会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在就业、待遇、晋升等方面仍存在歧视,严重妨碍了女性平等权利的实现。案件判决不仅从实质上充分维护了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而且向全社会弘扬了男女平等理念,对推动“平等”价值理念在全社会落地生根具有积极引领意义。
针对用人单位招聘时限制岗位性别,该行为侵犯了应聘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如公司仅仅是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即损害了女性应聘者的就业平等权,应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司法实践中一旦认定公司侵犯应聘人员的就业平等权,通常会被判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职场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首次在民事法领域规范了性骚扰的一般侵权责任以及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范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完善内部专门的反职场性骚扰政策。当用人单位未合理履行性骚扰防范义务时,受害人可以引用该条款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女员工在发生性骚扰事件时要及时取证,并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也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必将有效增强广大妇女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妇女投身新时代伟大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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