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热热闹闹过新年,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燃放法律问题知多少?
发布:2023/1/18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392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朱冬冬律师

时光荏苒,眨眼间又到了年关,一提到过年,脑海中响起的是一声声挥之不去的烟花爆竹声。今天的《法治声音》介绍一些过年期间烟花爆竹方面的法律知识。“爆竹声中一岁除”,过年放爆竹是很多人的童年回忆,但大家不要忘记,“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和燃放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的限制。国务院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有什么危害?

第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危害性极大,因缺乏制度管理,质量参差不齐,其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具有高度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隐患、间接的威胁,一旦烟花爆竹产品发生爆炸则容易对周围人群造成严重的灾难性后果。第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及正常的生产秩序的行为,因该行为逃避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较低的生产成本让不法分子有了打“价格战”的底气,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势必构成冲击,且人们购买该产品后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容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第三,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地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结构、人员流动等极不稳定,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遇到火星的话,将产生爆炸,对周边的环境及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

2019年2月5日这天正好是农历春节大年初一,柳州市融安县某镇某街道,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店铺内非法经营和存储了大量的烟花爆竹,但因张某严重缺乏对烟花爆竹经营和存储的安全意识,于凌晨2时许在店铺门口燃放鞭炮,最终引起店铺内存储的大量烟花爆竹燃烧并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了5人死亡,过火面积约290平方米,非法经营、存储的大量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酿成人间悲剧。

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致人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比如这一起因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例: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承包某炮厂的一条生产线,生产C级响雷和烟花爆竹。当年10月张某被责令退出炮厂,张某遂将所生产的烟花爆竹卖给了附近的经销店和批发部。2016年清明节后,经销店和批发部反映有部分烟花爆竹不合格要求退回,张某便将被退回的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己的正屋地下室和杂物间内。2016年4月21日傍晚,张某到地下室用电动手磨机锯钢管引燃存放的烟花爆竹,引起爆燃。期间,发生剧烈爆炸致邻居彭某当场死亡,彭某妻子右手手背部骨折,同时还造成附近10余栋房屋不同程度受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导致其爆炸,造成重大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张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现在无论是个人还是商家都喜欢在微信朋友圈进行烟花爆竹商品宣传,对于在朋友圈发布烟花爆竹售卖信息的行为,法律是否有所规制?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如果只是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一种告知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某合法商家销售地点购买烟花,并在商家许可证载明的地点进行交易,则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若是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络渠道在网络渠道宣传、买卖烟花爆竹或已经获得相关资质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超出经营范围售卖烟花爆竹、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之外进行交易(如送货上门等),则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其次,这里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刑法层面并没有将“烟花爆竹”列为“爆炸物”,其所含有的烟火药、黑火药、导火索才是刑法层面的“爆炸物”。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再次,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享一则因非法买卖烟花爆竹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案例摘自裁判文书网)

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冶某在2014年春节后通过湖南省浏阳籍男子黄某,以39000余元价格购买25种烟花爆竹共计1048件。2014年4、5月左右,冶某将该批烟花爆竹存放在其租赁的平安区某空仓库库房内,准备于2015年春节期间销售。2014年5月14日,平安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在仓库内查获冶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048件。经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某站检验,认定存放的烟花爆竹中QF2014-0059为合格产品,另外24种1047件烟花爆竹为不合格产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4种不合格烟花爆竹同类市场价格为16322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冶某非法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1632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冶某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明知是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仍大量购买准备用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冶某的犯罪事实、犯罪形态、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冶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接下来说一说烟花燃放方面的法律问题。大家可能有所不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02月07日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对烟花爆竹做了分级处理。烟花爆竹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和B级属于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和D级是可以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C级属于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属于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大家在购买烟花的时候应当认真阅读说明并了解清楚烟花等级,避免购入A级和B级烟花制品。除此之外,每年各地都会发布烟花燃放禁令,大家在燃放烟花前要认真了解当地的燃放政策,选择适当的区域进行燃放。比如今年,根据连平县忠信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镇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忠信镇镇区东至忠河路官陂三岔路口直至上坣红绿灯、南至忠信大道老桥头直至新区桥、西至老桥头直至黄岭一路、北至184县道黄岭医院门口直至官陂三岔路口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另外,《通告》第五条特别规定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应负责的损失赔偿,由监护人承担。所以请大家看管好自家小朋友,以免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