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体育明星被曝曾因赌债欠下债款,传播女明星隐私视频抵债,引发网友关注,频上热搜,将曾经叱咤风云的体育“顶流”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当然,传闻中的消息是否属实还有待进一步查清,但传闻背后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大众的讨论和关注。借这位体育明星的“大瓜”,我们今天引发思考一个法律问题,传播他人隐私照片或视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这个体育明星的“瓜”是真是假,接下来又是什么走向,大家还是选择持续关注吧。不谈事件本身,我们把传闻里涉及的“泄露他人隐私视频”作为一个切入点,了解一下擅自传播他人隐私视频以及发布关于他人不当言论的视频,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传播他人隐私视频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会触犯哪些法律法规?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传播他人隐私照片或视频是犯法的,不仅仅是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严重程度下还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隐私照片或视频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不但可以报警,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如果是有拍摄并散布他人私密部位的隐私视频,有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传播的是女性裸照等隐私的,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恶意传播他人不雅视频、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
案例一
2018年开始,邓某某与郑某某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7月23日,邓某某因不满女友郑某某提出的分手要求,将之前拍摄的两人不雅视频和郑某某的个人信息上传至具有260余名群成员的某微信群,造成恶劣影响。2021年10月18日,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微信群散布他人不雅视频,故意侮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据此,以强制侮辱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强制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邓某某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其私自拍摄的两段被害人裸体视频上传至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微信群,发布被害人个人信息并恶意捏造其从事卖淫服务,使微信群中的人员能无遮拦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分,并能通过视频及其个人信息辨识到被害人的身份,既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又必然侵害了被害妇女在性方面的羞耻心和人格尊严,构成强制侮辱罪。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不少人都喜欢将身边的大小事情分享到社交平台,展现个性,表达自我。也有一些人,为达到报复他人、毁坏他人名誉或者制造社会轰动效果等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通过网络恶意传播涉及他人隐私内容的不雅照片、视频等电子信息,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开阔我们的视野,给我们带来了交流、交友的自由化,但如果非法使用可能会使我们陷入违法的境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未经他人允许切勿发布侵犯他人肖像和隐私的信息,若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实在现实中,有挺多这样的案件,情侣分手后,一方拿私密照片、视频等找另一方索要钱财,答应收到钱后便删除照片或视频,结果却是一次又一次以此为要挟不断索要钱财,被害方饱受财产与精神上的双重折磨,最后不得不报警才终结此事。
有些情侣分手后,出于各种原因比如觉得恋爱时花费了钱财、看对方有钱不平衡、看对方有了新情侣心理不顺、自己经济恶化了、涉毒涉赌等急需钱财等,于是拿出之前拍摄的照片、视频,以公开或发送某人某群体相威胁,索要“分手费”“补偿费”“青春损失费”等,甚至一次次地要钱。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罪!
虽然违法犯罪者最终受到依法惩处,但总体来说,在类似的案件中,女性相对而言,是其中容易受伤害的一方。如果遇到这种事,被人拿着私密照片、视频等进行纠缠、敲诈、传播等,马上报警,这才是维护权益的最佳选择。
案例二
刘先生和王女士、张女士均是朋友关系。2022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在刘先生的手机上发现了刘先生与张女士裸聊的视频等隐私资料。因不满刘先生与张女士交往,王女士便偷偷将该隐私资料发送到了自己手机上,随后通过网络发送给多人。2022年5月,张女士被朋友告知网上有其裸聊视频,随即报警。
警方查明,王女士向特定人员发送了张女士的裸聊视频等隐私资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王女士5日行政拘留处罚。像王女士这种行为,除了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外,是否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事实上,受害人张女士也以王女士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组织下对该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表示,作为女性,张女士有义务注重对自己隐私信息的保护,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其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王女士私自传播他人隐私信息,侵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庭前调解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上述提到了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注重对自己隐私信息的保护,尤其像手机,承载了太多的个人隐私信息。我们越来越多的个人生活记录、敏感信息存在了手机上,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个人信息安全隐患。
生活中要避免手机隐私泄露,有几种情形一定要注意,如果是在送修手机的情况下,一定要和维修人员反复确认是否需要开机密码,在更换电池、后壳等不必须使用屏幕功能的维修项目时,不要轻易提供开机密码等安全密码。尽量选择现场维修的方式,不要让手机离开视线。和维修人员对现场每一步操作及目的沟通确认,不轻易允许手机连接其他未知数据线。再就是,手机内尽量不存放重要的私密信息。
若更换手机,则要将重要数据迁移或备份。反复格式化手机或恢复出厂设置。如果手机遗失,立即致电运营商,挂失、冻结SIM卡。冻结支付宝、微信等常用软件账号。
上述两个案例是关于传播他人隐私视频的,如果是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他人不当言论的视频,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三
被告李某的小孩在某幼儿园入托,2022年8月,李某发现小孩手肘部受伤,认为是学校原因造成的,与学校进行了交涉,并将孩子受伤照片、与校方录音,班级聊天记录、家人间聊天记录等内容在某段视频平台连续发布校方及孩子手肘受伤视频共计11条,视频评论数量多的有上千条,少的也有几十条,其中不乏是对幼儿园负责人以及该幼儿园的诸多负面言论。虽然经交涉李某删除了短视频平台相关视频,但幼儿园负责人认为其本人及幼儿园名誉权受到侵害,对生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故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短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首页位置中连续七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涉及以下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以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就是名誉权。
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李某在无证据证明女儿手肘伤为幼儿园过错导致的前提下,即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约11条视频声讨幼儿园负责人以及园方要求其道歉。并且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李某将双方调解过程进行录音,并且只截取部分录音发布短视频,有断章取义和扭曲事实之嫌,客观上存在刻意引导社会舆论的事实。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幼儿园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网络是个虚拟的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可以在网络上张扬个性、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建议,但是,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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