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电影《消失的她》中存在的法律细节,你看懂了吗?
发布:2023/7/19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911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谢嘉萌律师

最近有一部炙手可热的电影,想必大伙都听说或者刷到过,那就是电影《消失的她》。这部片子讲述了男主何非的妻子李木子在东南亚的结婚周年旅行中离奇消失,失踪多天后一个陌生女人突然闯入,并坚称是何非妻子,从而牵扯出一个惊天大案的故事,故事情节反转极大,演员演技精湛,扣人心弦,得到了许多观众的好评。那么这部片子除了制作精良之外,还隐藏着许多法律细节值得探究,今天的《法治声音》,主要聊一聊电影《消失的她》中隐含的一些法律细节,让大家在观赏电影之余也能学到法律知识。

电影中男主角何非在婚前和婚后都欠了巨额的赌债,在上几期的婚姻家庭编的节目中我们学习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不需要何非的妻子共同承担。

一、赌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上对于这部分有什么规定?

首先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所有的赌博活动都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由赌博引起的债务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赌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在民间借贷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同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认为这种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实践中有一些“债务”产生基于非法的行为,比如赌债,为了让这种非法债务表面合法化,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措施,如将赌债写成一般的借款欠条,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我国内地法律规定,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赌博等非法活动向其借款仍予出借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他人明知是赌博筹码债权仍予受让,并据该借贷协议向债务人主张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法规或刑法的,相关部门也是有权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

这指出了现实生活中比较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来掩盖非法的赌债关系。

分享一则案例

原告张某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某返还其借款108万。原告诉称,2009年9月30日,被告洪某在澳门向陆某借款120万元港币,因被告暂时无法归还,经协商由原告代被告向路某还了全部借款。后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借到原告人民币108万元,由被告另行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因被告未能归还上述款项,原告张某则向法院进行了起诉。被告则否认了借款事实,他提出陆某和原告是一个公司的,其中陆某是负责澳门出码的,原告是负责大陆收款的。被告在澳门赌博时,陆某出借给被告120万元港币的筹码。因这些钱在澳门都输掉了,原告遂逼迫被告写了借条,108万元的借条是120万元港币折合成人民币,主张他们之间没有借款的事实。

后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发现:2009年9月30日,被告在澳门时在陆某提供的1份格式借款单上(也就是原、被告双方庭审中所称的澳门码单)签字确认向东方星际借款港币120万元。后来原告以已代被告归还了陆某借款,陆某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收取为由,要求被告向其归还借款。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出具给被告的证明内容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间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该两份借条所指借款实际上是陆某将2009年9月30日被告签署的码单上载明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收取的款项。故本案实为赌博债权转让纠纷,因为众所周知澳门码单就是澳门赌场出借给赌客筹码的凭证,经批准登记的博彩业在澳门当地虽为合法,根据澳门法律规定,合法赌博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但根据我国内地法律规定,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赌博等非法活动向其借款仍予出借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在我国内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以我国内地法律为裁决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请求。

赌博行为不仅不被保护,在多部法律中也被明令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也有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若真是不小心欠了赌债或高利贷,未及时归还而引起面临被人身伤害、非法拘禁、勒索家人的危险,就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二、《消失的她》中第二个法律细节涉及自然人宣告失踪的制度。

影片中何非坚持立案,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何非拿到立案证明满两年后,就可以到法院去申请其妻子失踪,然后合法地代管妻子的财产。又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何非待法院宣告妻子李木子死亡后,何非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继承妻子的财产。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何非故意杀害李木子的行为除了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也使其丧失了对李木子遗产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并且如果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也会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三、还有一个在诉讼过程中比较复杂的问题,那就是偷录录音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男主何非想把与冒充李木子的人的谈话作为证据提供时,律师陈麦告诉其偷录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实这里是与我国的法律不符的,偷录的录音也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作为证据使用,这些条件包括:录音、录像应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应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不是只要私自录的音一律认定为不合法行为。

私自录音在哪些情况下属合法,进而在纠纷发生后能被法院采信为证据?

分享一则最高法的经典案例:蔡某两次借钱给徐某,总金额达到25万元,2014年5月至2017年1月,徐某陆续向蔡某转账15笔款项,共计12万元。之后,因为后续还款和利息等问题,蔡某将徐某及其妻子赵某共同告上了法庭。两审败诉后,徐某和赵某又向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该案中,多段录音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原告提供的录音显示,赵某曾有过“我们夫妻也没有说钱不给你”“欠你们这一点点钱”等言语;2017年5月31日晚,蔡某上门向徐某林催讨借款时,赵某曾说过会还借款,录音中赵某还说“他也有付你的利息”等。赵某则表示,关于会还借款的话,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为平息事态而说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赵某芳还表示,本案录音资料是非法证据,该录音是蔡某采取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私下录制的且疑点较多,该录音证据对证明利息约定问题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从案涉录音内容来看,蔡某上门讨债时虽存在踢门等不恰当行为,但双方在商讨还款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威胁恐吓的情形,尚不足以认定蔡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催讨,更不足以推定徐某夫妇因受到威胁和恐吓而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徐某夫妇在原审庭审中对案涉录音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仅主张案涉录音证据系在其受胁迫的情形下产生而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高院采纳了这份偷录的录音证据,驳回了徐某和赵某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子很好地证明了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但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下而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属于违法取得,法院一般不会予以认可。比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监听、监视设备进行偷录、偷拍,且这种偷录、偷拍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属于违法取得。

希望大家都能珍爱生命,远离黄赌毒,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在权益被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常怀善良之心不伤害他人,也坚守原则底线不被他人所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