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作为父母应承担的监护责任,你了解吗?
发布:2023/11/22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466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近日,上海南汇新城海滩一名4岁女童走失一事引发群众的广泛关注。为尽快找到女童,警方会同消防救援,组织多个救援队伍开展全方位搜索,同时协调上海海洋大学和海事大学的水文专家分析水流走向,以进一步开展搜寻工作。此项救援工作牵动着人们的心弦。令人感到十分遗憾的是10月18日上午该女童遗体于宁波市镇海区某滩涂被发现,经法医勘察检验,确认该遗体系浦东失踪女童,令人无比心痛。随后这一事件的女童父亲的监护不力问题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基于这一话题本期节目将围绕着“监护责任”问题展开讨论,同时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分享典型案例。

父母监护不力而导致孩子失和身亡的事件频繁发生,很令人痛心。比如夏天把小孩遗忘在车里自己着急去打牌、购物的,还有在家里只顾着玩手机小孩摔下楼梯身亡海边游玩走失的,游泳池里溺水身亡的等等。正是这些悲痛事件,作为家长、监护人,对孩子的监护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重视

近年来,因为监护人看护不力,未成年人伤亡事件屡发生。作为家长应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看护,千万不要低估让年幼孩子“独处”的危险,一时的疏忽大意,很可能会将孩子置于巨大的风险中。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等。前两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也占据了很大的篇幅,所以说,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并不是挂在嘴边空洞的口号。现实中,普遍大众比较有怜悯和同情心,当监护不到位导致孩童伤亡时比较少有追究相应责任的案例,也正是因此,很多监护人放松了警惕,导致悲剧不断重演。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中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案例一

2019年,王某系一名未满14周岁的学生,父母离异,则跟随父亲生活。但是因为父亲经常外出或工作不在家,王某只能经常居住在朋友或在同学家。然而在暑假期间,王某独自一人在家时,被邻居以照顾为由进入王某家里并对其强制猥亵,对王某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除了对实施猥亵的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外,对于被害人王某父亲存在的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消极承担监护职责等问题,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并提出严正告诫。王某父亲表示悔悟并签署了《家庭教育家长责任承诺书》,承诺将认真严格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帮助孩子回归生活和学习的正轨。

这一案例子女独自在家生活而被犯罪分子关注并趁机犯罪的案件。从案件本身来看,大多数孩子缺失父母的照顾,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人民法院结案情况来看人民法院介入调查未成年被害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并向被害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积极延伸督促家庭教育的职能,彰显司法温度和人情关怀。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王某的监护人让其独立生活,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监护不力的行为,对王某受到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父母监护不力导致儿童发生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父母对小孩的抚养、监护,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不能逃避的法定义务。因父母监护不力或疏忽大意导致小孩受侵害或死亡时父母显然应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较多的案例是判决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涉及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不过,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也是对其监护过失的最大惩罚。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如果对其监护人判处较长的刑期,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因此,法官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

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们都要加强和增强安全意识监护意识

 

案例二

2020年,一名初二学生秦某在暑假期间,其母亲在与邻居打麻将,于是秦某用妈妈的手机扫了一辆共享电动车,打算去找好朋友玩耍。但是在驾驶共享电动车期间秦某不小心撞到了路人,自己也受伤了。路人大声呵斥秦某并索要赔偿,秦某不知所措,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首先要明确的是,秦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路人没有过错,秦某驾驶电动车撞伤路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秦某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路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由秦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路人可以请求秦某的父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划分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时,将父母的监护失职过错作为责任划分的考虑因素之一,有助于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意识,督促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有助于父母在教育孩子了解道路安全知识的同时,加强对孩子日常行为的管理,教导孩子知法守法。但现实生活中,父母不仅不愿承担责任还带着孩子一起逃避责任,这样的行为不但没能建立孩子的责任心,反而造成了反面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肇事逃逸的做法会对小孩起到负面教育作用,让孩子认为做错事可以逃避、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既有义务庇护孩子衣食住行,更有责任教育立德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施行一年有余,家事亦国事,育儿有“法”循。家长们不仅要依法带娃还要科学带娃,要建立理性的成才观,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放在家庭教育的首要位置。

在如今的社会监护不力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果家长一旦放松对孩子的监护力度,可能就会让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犯下错误。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适当强化家庭的责任,尤其是要对监护不力的行为加以约束。不过,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佳途径不是事后对父母进行惩罚,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放在事先防范上,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引导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从家庭、社会、国家层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在打击故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同时,通过多元立法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避免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过失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通过本期的《法治声音》,让大家了解许多关于监护责任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也从中受益匪浅。在这里还需要再次提醒广大父母加大对孩子的监护力度,切莫一时疏忽而后悔终生。父母们应引导孩子,多关注孩子心理健康,不忙时多陪伴孩子,正确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