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依托咪酯——治病天使还是上瘾恶魔?
发布:2023/11/1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1506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近期,我国公安部发布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多地出现了青少年群体滥用“笑气”、依托咪酯等情况,严重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依托咪酯主要出现在电子烟产品中,青少年吸食过后出现无法自控、精神异常的现象。近日不少地区的公安部发现并抓捕了不少吸食带有依托咪酯电子烟的青少年,这提示我们应对依托咪酯严加管控,加强青少年毒品的知识教育,严格打击源头。基于这一热点事件本期节目将围绕着“吸食依托咪酯的危害”问题展开讨论,同时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分享典型案例。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年来青少年群体之间出现了新奇的吸烟方式---那就是利用电子产品吸烟,俗称“电子烟”。这种吸烟方式很快在青少年群体中不断效仿,成为他们之间的一种“潮流”。越来越多青少年以及部分成年人为了追求标新立异和他们所认为的时尚而购买电子烟产品。而依托咪酯原是用于治疗方面的药品,但是有不法分子利用其麻醉效果追求刺激,在电子烟产品中添加依托咪酯等精神类或麻醉类药品,对吸食者造成不可逆的危害。

不法分子通常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进行非法制造和贩卖,通常将依托咪酯添加在普通香烟烟丝中或勾兑在电子烟油中,称为“烟粉”贩卖给有吸毒前科人员和其他人员吸食。这种新型毒品映入眼帘,大部分人们都对此不大熟悉,下面详细讲解什么是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在我国以药品形式存在的有依托咪酯注射剂、依托咪酯原料药两种,主要用作麻醉药,是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药,临床上作用迅速而短暂,入睡快、苏醒也快,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等传统毒品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以及疫情期间加强边境管理,原来的毒品供给、流通、使用减少,而一些毒贩和瘾君子为了追逐暴利、寻求刺激,转而找一些兴奋剂、镇静剂、麻醉剂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来替代原来的毒品,依托咪酯即是其中之一。

这类毒品替代物质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者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过量吸食替代物质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部分人群还会出现狂躁症甚至诱发精神障碍或心血管疾病,对身心造成巨大损害,并易导致吸食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威胁公共安全且造成不良影响。

此类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作出反应。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规定依托咪酯相关药品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途径获得,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可以合法使用依托咪酯制剂,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才可以销售依托咪酯原料及制剂。国家对于违法售卖使用吸食违法药物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

为了更进一步让大家了解吸食、销售依托咪酯此类毒品带来哪些危害和承担哪些法律后果我们分享几个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至8月,何某某、丘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有依托咪酯的“烟粉”有麻醉功效,使用后会导致人体出现晕眩、呕吐、全身抽搐等严重不良反应,为谋取利益仍然向多人进行非法销售。经核实,何某某、丘某某以每克约500元的价格共向不特定的多人非法销售“依托咪酯”70余次,其中,何某某非法销售总金额为37186.88 元,丘某某协助非法销售金额为16477.88元。案发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某、丘某某非法销售“依托咪酯”行为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检察院除指控何某某、丘某某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同时,提出判令被告何某某、丘某某承担涉案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4月26日,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何某某、丘某某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何某某承担涉案金额十倍即371868.8元、丘某某承担164778.8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与传统毒品不同的是新型毒品具有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不法分子将它层层伪装,更增加了识毒和防毒的难度。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要注意防范,当心掉入“毒坑”。由于青少年身心尚未发育完全,具有好奇心强、意志薄弱等特点,对药物滥用的危害性认知还不深刻,面对朋友递来的“新鲜玩意儿”难以拒绝,因此依托咪酯在青少年群体中更容易出现滥用,一旦长期滥用就会成瘾。

 

案例二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首宗涉“依托咪酯”案成功判决。16岁的被告人,误信“上头电子烟”含有毒品大麻成分,自己吸食后感觉良好,同时意图出售牟利。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向他人购进数十支“上头电子烟”,成功向同龄人甚至年纪更小的人出售16支并赚取差价。而后其于2023年1月9日意图再次交易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中被告人不但自己吸食“上头电子烟”,还意图向他人出售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电子烟,且已向他人出售16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当时“依托咪酯”还未列管,但由于被告人及购毒人员主观上均认为“上头电子烟”含毒品大麻成分,系因意志外原因而未能成功出售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电子烟,属于犯罪未遂。另因本案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案例三

据《法治日报》6月12日报道,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华区首例涉依托咪酯案的被告人赖某、谢某、马某因贩卖“上头电子烟”宣判。龙华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分别判处赖某、谢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马某拘役4个月,并对3人均附加判处了罚金。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被告人赖某、谢某、马某曾吸食过“上头电子烟”, 3人均表示吸食“上头电子烟”后会有一种迷糊、头晕等感觉,和吸食毒品后的感觉一致。赖某等人为了谋求“生财之道”,在网络上做起了销售“上头电子烟”的勾当。2022年10月,赖某通过聊天软件向购毒人员陈某 明确表示“上头电子烟”含有毒品大麻成分,双方约定在线下交易,后赖某、谢某、马某携带“上头电子烟”在与陈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依托咪酯”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贩卖“依托咪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勿贪图蝇头小利而毁掉一生美好前程。

打击毒品犯罪并非短期工作,国家为了给全国人民营造良好生活环境在禁毒、打击毒品犯罪方面也是下了不少的功夫,尤其是针对毒品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禁毒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毫无疑问,我国是全球毒品治理的模范,是禁毒政策最严格、执行最彻底的国家,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我国在禁毒方面主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禁毒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对于防范毒品的看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列管物质,使用得当就是“药”,能够治病救人,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就是“毒品”,不仅危害人体健康、形成瘾癖,更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年轻化的趋势,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最容易遭受毒品的侵害甚至参与其中,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是人民法院考虑减轻量刑的条件,但绝不是未成年人以此胡作非为的条件,青少年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拒绝盲目追求潮流和刺激,学习掌握新型毒品知识和增强禁毒意识,树立坚固的思想防线;家长应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远离毒品危害,以身作则拒绝沾染毒品;各学校应加强学生对新型毒品的预防教育工作,全面开展预防毒品犯罪宣传教育。同时,对于涉毒案件的庭审视频可以走进学校和社区,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更加直观了解法院对此的审判工作,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以及法律对毒品的“零容忍”,用庭审现场变身法治课堂,达到“审理一案、普法一次、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实现以案释法、以审促教的目的,为未成年人敲响警钟。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中国人民对毒品有切肤之痛。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我们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着力推动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全覆盖毒品预防教育体系,提升全民特别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努力开创新时代禁毒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