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深入解读《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2023/11/29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534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谢志皓

 

2015年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了《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等七部法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本期《法治声音》介绍的是即将在今年的12月1日施行《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今年的12月1日施行

《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台背景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等文件中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要推动文明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促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深度融合、推动河源文明城市建设的具体实践。

同时,制定《条例》是深化河源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河源是岭南文化发源地之一,也是重要的红色革命老区,客家人慎终追远的品德、丰富厚重的客家家训文化、苏区精神等文明成果熠熠生辉。

通过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方式,凸显客家文化和红色文化对公民文明行为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河源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不文明行为仍有发生,社会文明程度与建设幸福和谐美丽河源还有差距。推动文明行为立法,将社会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用法治方式引领正确的文明价值导向、规范市民行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起草经过

2022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与市政府沟通协调,扎实推进立法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市文明办牵头条例起草工作,形成草案于2022年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条例》分别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8月1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寄送函件、新闻媒体公告、开展专题座谈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组织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单位迅速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全力推进立法前期调研工作;今年4月,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网络视频的形式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会上听取了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为《条例》草案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

据了解,今年5月,召开《条例》草案表决前评估会,来自省委党校、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大学等专家学者组成评估组,对《条例》进行了专业评估。

在深入调研、多次论证以及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深入研究,不断修改完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经多方努力,《条例》在今年9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票通过,将在今年的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从立项到批准通过历经一年多时间,成稿以来前后修改共计28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评估会等10多场,共收集各方意见建议近155条,可以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图)

《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依据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结合我市的地方实际,在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市工作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一套体现了我市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为我文明行为规范工作提供给有力的法治保障。

 

《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条。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总体要求、工作职责、宣传引导的有关内容。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交通、社区、乡村、家庭、校园、旅游、经营、网络、医疗、养犬、执法与服务等14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涵盖了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绿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弘扬红色文化、弘扬客家文化等4个方面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从设施保障、文明创建评选和表彰奖励、重点治理清单、监督与劝导等制度设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为附则,对施行时间作出规定。

 

《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特点

(一)关于文明行为规范。作为促进类立法,在功能定位上,侧重于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以正面规范为主、负面规制为补充的形式进行规定,通过立法传递文明理念,引导公众提升文明素养,自觉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条例》紧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重突出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第六条至第十九条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公共卫生、生态文明、文明出行、文明养犬等14个门类入手,全面设置了文明行为规范。

(二)关于体现河源特色的有关规定。结合河源地域情况,率先倡导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从保护大气环境、水环境、山林资源、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等方面进行文明行为规定,进一步强化保护河源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第十一条聚焦乡村建设,规定“乡村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具有河源特色的乡村文明建设。第二十二条提倡讲好河源红色故事,参加红色旅游,爱护革命旧址,鼓励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等,进一步传承弘扬河源红色文化。第二十三条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客家特色民居与历史建筑,支持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戏、忠信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有关内容写进条例,契合河源客家特色,有利于推动河源优秀客家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

(三)关于文明行为的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文明行为的促进与保障制度,包含了“硬件”方面的完善城乡公共设施及“软件”方面的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评选和表彰奖励制度、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监督与劝导制度等,为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夯实基础。

关于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广场舞等噪音扰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多地市民投诉的焦点,是城市治理的“老大难”问题。对于市民近年来多次反映的这个问题,《条例》作了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时,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理规定,防止噪声扰民。《条例》除了规范文明参与广场舞活动外,备受争议的“学生是否可以带手机进校园”问题在《条例》第十三条中也作了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的管理。针对如今中小学校学生带手机进入校园的普遍现象,通过地方立法能对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让学校管理有法可依,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五)关于不文明养犬的法律责任。根据河源市精神文明建设专题问卷,不文明现象中遛狗不拴绳问题占比差不多50%,认为造成的原因是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惩处措施占比57.14%。群众反映遛狗不牵绳以及不清理犬只粪便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携带犬只外出,未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清除污物后,还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以更好解决养犬不文明行为治理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