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李媛律师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低龄化、手段残忍和犯罪后果严重等特性。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聚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问题、新挑战,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性要求。随着法治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在与时俱进。我们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一共有8章65条,严格遵循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精神与要求。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涵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支持体系建设、以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教育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体系建设、对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等,均体现出了“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特点,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遏止于萌芽阶段。
像当前未成年人涉嫌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现象,特别是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问题突出。有一组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7221人,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749人。
网络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对此,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网信、新闻出版、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相关工作,宣传普及预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方面的知识,依法查处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发现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另外,为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中接触有害信息,《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获取、分析、判断、选择网络信息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拒绝不良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已配置校内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在课外向未成年人开放校内网络设施。
网信部门应当指导推动网站平台加强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提供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以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
网络在给青少年的生活学习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一些网络不良现象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影响其专注度与学习能力、宣扬低俗价值观、网络上瘾沉迷等问题。尤其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好奇心强,喜欢模仿,自我约束力不强,往往容易被网络世界中的色情、暴力、赌博等不良因素诱惑和刺激。对于鱼龙混杂的互联网来说,孩子辨别不了其中的利弊,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管理。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不仅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而且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代青少年除了是网络不良信息、犯罪行为的重点受害群体,也可能成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一方。触网载体的多样化、不良信息的诱导性、未成年人的易受影响性,使得一些未成年人“耳濡目染”,增加了网络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未成年人往往法治意识不强,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才会以身试法。
案例分享1
被告人尹某某系某职业学校未成年在校生,2020年7月,尹某某明知向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出卖给向某,向某通过微信转给尹某某500元。该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1370万余元。其间,尹某某还介绍该校三名同学非法出售银行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及退赔非法所得。
在这类型案件中,被告人大多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只是出出“小力”,就能简单获利,何乐而不为。殊不知正是其“助纣为虐”的行为,为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对外界事物的鉴别和判断力较弱,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该案例启示我们,面对诱惑,擦亮眼睛,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小利断前程。
世上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如果有,那一定是地上有陷阱。
近年来借助媒体、社交网络,越来越多的校园欺凌事件得以曝光。10月30日,一则关于中学学生被逼吃粪便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一名男生在公厕中用手指伸入排泄物后被逼将手指放入嘴中,拍摄视频一方还传出“吃,全部吃进去”的要求。这段视频一经曝光,立刻引起了网友的愤慨和谴责。有人说,这是对人的基本尊严的践踏,是对人的心灵的摧残。事实上,这并不是个例,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令人发指的校园霸凌事件,都让人触目惊心。
新修订《条例》除了重点关注未成年人信息网络犯罪预防的问题外,在关于防治学生欺凌的难题上,涉及学校职责方面,《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学生欺凌防治教育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完善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干预机制。发现学生有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
《条例》在强化学校预防犯罪教育工作的同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加强对教职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学生欺凌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发现和防治学生欺凌的履职能力。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学生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案例分享2
2022年,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某县有多名女生在厕所霸凌另一名女生。视频中先后有两名女生站出来扇某一女生耳光,其中一人连续击打20下,打完后还怂恿其他女生,并称“出了事我扛着”。过程中有女生帮忙计数,另有一名女生在旁拍摄。后经某县警方调查,网传未成年人欺凌视频内容属实。像类似这种事件,霸凌者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首先,校园欺凌侵犯了受害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所以子女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时,父母负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
其次,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霸凌越来越低龄化,个别“人小心狠”的恶劣事件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防治学生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是我们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在家庭教育方面,这次新修订《条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职责方面,《条例》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和综合考评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行为矫治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以及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作为河源市首所公办专门学校,河源市启正学校于去年秋季正式开学。河源市启正学校,填补我市专门教育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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