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什么是代位继承,您了解吗?
发布:2024/1/17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411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人口结构进入重大转折期,人口老龄化问题突显,在老年人口逐渐增多,财富积累相应增加,人民群众法治意识逐步增强等多种因素叠加之下,订立遗嘱日渐成为人民群众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手段。本期法治声音我们主要围绕着“代位继承”问题展开讨论

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法院受理继承纠纷也呈现高发态势。主持人刚刚提到的代位继承“代位”顾名思义代替的意思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制度。

早些年有个案件是一个村的五保户无配偶、无子女在他去世时其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已经去世了但他在村里面建一幢二层楼房子村里议论纷纷五保户的房子在其去世后该何去何从

如果这个事件是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以前,五保户的房子因无人继承就归村集体所有了因为在之前继承法中虽规定代位继承制度,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说,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更晚辈的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这种情形也是代位继承制度发展中的典型状态。但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继承编中,立法者增加了一种代位继承类型,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这一继承关系发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这一规则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使被继承人在没有其他更亲近亲属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为其法定继承人以继承其遗产。因此,这一代位继承规则,有变相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作用。刚刚主持人提到的案例若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该五保户的房子可以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女)代位继承了。

代位继承与一般继承是有不同的适用条件那么代位继承具体的适用条件有哪限制

代位继承的适用须具备四个要件: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且没有丧失继承权比如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继承人的后辈直系亲属也就没有代位继承了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这里的直系卑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法定继承是指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若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已经做了安排即不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由先于死亡的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若代位继承人是多个的情况下继承的份额是怎么确定的

代位继承人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原则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代位继承人为一人或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一份同一顺序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位继承人独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

案例分享一

    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刘,前夫因病过世后,经人介绍陈女士与张先生再婚,婚后又育有一女,小张。后陈女士因车祸去世,张老先生未再娶,故小刘从小由张老先生抚养直至其成人。不幸的是,小刘在结婚后也因病去世,其与妻子育有一子小刚。前不久,张老先生也因病逝世,名下留有一套产权房。张老先生生前和自己的女儿小张住在一起,小刘的儿子小刚经常来陪爷爷,但其只是学生,所以并没有从经济上给张老先生帮助。张老先生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张老先生的女儿小张认为自己是张老先生的唯一的亲人,只有自己可以继承张老先生所留的这套产权房。而小刚认为自己也是张老先生的孙子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小张认为小刚的父亲小刘不是张老先生的亲生子女,而且小刘先于张老先生过世也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小刚的说法。无奈之下,小刚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这套产权房,那么对于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决

这一案例是有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的亲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的典型案例。在分析之前我们要先捋清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小刘是陈女士与前夫的孩子,但陈女士与张先生再婚时,小刘未成年,是与张先生共同生活,且在陈女士去世后,由张先生抚养其成年,张先生与小刘之间建立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小刘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刚,小刚是小刘的直系卑血亲;小张是张老先生与陈女士的女儿;按照案例交代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张老先生的继承人有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小刘和其亲生女儿小张但由于小刘已经先于张老先生死亡无法直接继承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因此小刚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小刘有权继承的份额。

案例中的小刚是小刘的直系卑血亲依法代位继承其父小刘有权继承的份额假如小刚不是小刘所生而是小刘的继子女这个时候小刚是否还享有代位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但这里不包含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若小刚是小刘的继子女的话其不享有代位承担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还留意到张老先生生前和自己的女儿小张住在一起,由其女儿照顾生活起居赡养老人在分配遗产时是否有所倾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女儿小张在张老先生晚年时共同生活在一起,照顾张老先生的起居,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法院也会多加斟酌,可以适当多分。

案例分享

2020年9月,被告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某姐姐的子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某的生养死葬事宜均由其哥哥的儿子邹某勇负责。邹某勇因索赔未果,遂向徐州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4万余元。

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因为提出诉求的是邹某的侄子邹某勇徐州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黄某驾驶轿车与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某死亡,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邹某勇作为邹某的侄子不属于近亲属范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之规定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哥哥姐姐均先于其去世,某的生前起居及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邹某勇负责,王某姐姐的子女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邹某勇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综上,徐州铜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邹某勇赔偿因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4万余元。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和万事兴,本固则邦宁。民法典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同时也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的一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