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怎么样设立遗嘱才生效?
发布:2024/1/10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104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人口结构进入重大转折期,人口老龄化问题突显,在老年人口逐渐增多,财富积累相应增加,人民群众法治意识逐步增强等多种因素叠加之下,订立遗嘱日渐成为人民群众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手段。本期节目主要围绕着怎么样设立遗嘱才生效问题展开讨论

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法院受理继承纠纷也呈现高发态势怎么样设立遗嘱才生效这是涉及立遗嘱的形式要求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种遗嘱的设立都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只有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才生效。

案例分享一

杜明与冯一生有一子一女,即杜军、杜丹。杜明于2005年去世,冯一于2019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杜丹将杜军诉至法院,要求依照冯一留下的遗嘱继承冯一生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杜军辩称,其不清楚冯一留有遗嘱的事,故不同意杜丹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房屋。庭审中,杜丹提供了字条,该字条载明:因杜丹对我尽了更多赡养义务,故我决定冯一我名下的房屋归我女儿杜丹所有,别人不得干扰;冯一,2018年11月1日。第一次庭审中,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在开庭时表示因上次没看清楚字条内容,故对字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性质也不发表意见。

这个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冯一于2015年出资购买,距离杜明去世已逾十年,故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系冯一个人财产。关于冯一遗嘱的问题,杜丹提供了2018年11月1日的字条,杜军在第一次庭审中对字条的真实性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在杜军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确认该字条的真实性。冯一在该字条中明确表示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归杜丹所有,该字条已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法院确认该遗嘱的效力。

这个案件在庭审时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前后矛盾的陈述一般在法律会怎么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本案中,杜军对该字条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禁反言”原则,不应对杜军后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杜军对该字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该字条是冯一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兼顾字条的内容来看,冯一对自身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故该字条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依据该遗嘱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案例分享二

梁老与妻子育有3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05年妻子去世后,梁老独自一人生活。2018年,梁老因患病行动不便,三子梁某国入住梁老家中,照顾梁老日常起居,而梁老则每月给予梁某国生活费、护理费等合计5000元。
  2019年,梁老住院,3个子女约定轮流照顾。其间,梁老向子女公开了其持有的40余张存单合计50余万元,这是他跟老伴一生的积蓄。子女们对存单登记、拍照后,交由梁某国保管。2020年1月,梁某国持存单先后多次向银行支取现金总计45万余元。2020年3月,梁老去世。其他子女得知梁老存单已被梁某国支取,向其索要,要求平分遗产。此时,梁某国拿出一份遗嘱。载明遗产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梁某国享有。该遗嘱为他人代书,并有梁老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的签字,但仅有梁老的手印,未有签字。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梁老的其他子女将梁某国诉至海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不应认定为有效,梁某国应当返还财产,依法分配。一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理由是遗嘱形式是属于代书遗嘱遗嘱上只有梁老生前一个好友作为见证人的签字,且也仅有梁老的手印,未有签字。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答复》中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可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本案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而无效。此外,结合子女们对存单进行拍照的行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录音录像来弥补梁老未在遗嘱上签名的缺陷或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代书遗嘱是属于设立遗嘱的其中一种方式那么在请人代书遗嘱时一般要注意哪些?

一般情况下在遗嘱人自己没有书写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愿自己书写遗嘱时,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最后由遗嘱人对遗嘱进行确认、签字。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即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以及见证人的见证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要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并共同在遗嘱上进行签字确认,落款时须共同注明年月日。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并不苛刻,并不需要立遗嘱人付出太大代价即可实现,只要找到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来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书写,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一起签名即可。如果这相对简单的形式要件都无法满足,该代书遗嘱是否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就值得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不易得到保证,遗嘱自由原则就会落空。

案例分享

2001年10月,张小小(化名)和许华(化名)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2014年,两人收养果果(化名)为养女。2020年4月,许华因病死亡。名下留有一套价值两三百万元的房产,17万余元公积金。2021年1月,许华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名下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均归老两口所有。许华的父亲介绍,许华张小小名为夫妻,实际上双方分居多年。“儿子身体不好,常年生病,生病期间,一直是由我们照顾,医疗费也是我们支付,张小小并未尽到配偶的义务。许华和张小小曾做出约定,两人婚内的两套房产,一套归许华所有,另外一套归张小小所有。张小小承诺对许华的其他财产不再参与分配。张小小表示,对于协议中约定归许华的房产,她可以不再主张继承的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剥夺养女的继承权。针对许华名下的一套房子和其他财产,许华生前曾先后留下3份遗嘱。2017年,许华自己手写一份遗嘱,名下房产可以作为遗产留给养女。第二年,许华改了主意,又写了一份遗嘱,排除了养女继承份额,所有财产归父母继承。到了2019年,许华录了一段视频,对财产重新做了分配,待他过世后,他的公积金、养老金、抚恤金都留给养女当教育基金,个人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父母、张小小和养女每人持有四分之一份额。本案当中是当事人先后留下三份遗嘱且内容相互矛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华生前留下3份不同的遗嘱,既有录音录像遗嘱,也有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有多份遗嘱的,应当以最后遗嘱为准。本案中,最后一份遗嘱为视频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视频遗嘱属于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同时遗嘱人和见证人还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和时间。但是许华的视频遗嘱中,当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无效。第二份遗嘱为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时,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继承份额。因此,这份遗嘱中,对其收养的女儿未保留必要的份额,内容无效。第一份遗嘱也是自书遗嘱,要求将名下房产留给女儿一个人,但是又与此后的两份遗嘱意思相冲突,不发生法律效力。3份遗嘱均存在欠缺形式、内容要件的情形,均为无效。最后判决许华名下的一套房产和17万余元公积金,由其父母和女儿三人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当事人设立遗嘱时是否遗嘱形式必须见证人

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各种遗嘱均须有见证人参与。见证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另外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赋予自然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综合以上两方面考量,可使最大程度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时,避免遗嘱因形式或内容不合法导致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