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李媛律师
信息时代,网络和人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也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亟待通过立法加以制度性解决。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条例一共7章60条,重点就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包括,不得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等网络欺凌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等等内容。
有调查数据显示,无论是上学日还是周末,在儿童的校外时间里,电子产品的使用时间占比都位居前三。一到寒暑假,青少年空闲时间相对较多。面对网络诱惑,部分未成年人或是沉溺于网络游戏无法自拔,或是长时间刷短视频不知疲倦,在不知不觉中消磨掉大好时光。对于未成年人的上网问题,有不少人主张限制甚至禁止其“触网”,但现实是,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条例》对如何有效提升青少年网络素养有怎样的规定?
《条例》在第二章为“网络素养促进”设立专章,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主体及其责任。这个主体不仅包括监护人和学校,也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网络平台服务者,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软件和智能终端产品的设计者等。《条例》规定了不同角色的社会责任,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网络保护共同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防护网。具体来说,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对于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
也就是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主体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成为未成年人进行社交的常用空间,侮辱谩骂、人身攻击、恶意举报等网络欺凌现象不时出现。
针对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问题,《条例》有何针对性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等。
近年来,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频发。网络诈骗、网络霸凌的黑手,已经伸向了在校园里的孩子,而且在网络诈骗、网络霸凌的背后还隐藏着一条完整的网络诈骗利益链条。受害者的痛苦和不幸,竟然成为网络水军谋利的工具。
案例分享
佳佳(化名)是一名初一新生,因为一个误会,佳佳被同学误认为是告密者,随即遭到一些同学的辱骂,并在朋友圈疯传一些诬陷佳佳的聊天截图,这些聊天截图随后又被多个微信公众号恶意转载,并在同学间传播,这让佳佳不堪其扰,甚至产生了厌学、抑郁等情况。为了尽快还自己清白,佳佳联系了发这篇文章的公众号管理员,并要求其删帖。对方爽快地答应了,但提出了一个要求,要佳佳支付2200元的删帖费。
之后,佳佳选择了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一社交平台运营公司通过虚构并传播青少年负面信息的方式实施网络霸凌,在网络上恶意编造虚假信息,贬损青少年人格,破坏青少年名誉,使青少年在生活学习中受到现实压迫,最终实施“有偿删帖”来谋取非法利益。该公众号运营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侦查。
在这个案例中的公众号运营一方已涉嫌犯罪,面对这种以网络暴力为表现形式的新型诈骗,不要犹豫,即刻报警,谨防跳进骗子的陷阱。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可能会实施未经许可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老百姓深受其扰,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并且由于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及安全意识不强,其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泄露的可能性更高。
《条例》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方面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条例》规定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明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明确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保护等。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予以特殊关注,并专门设立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案例分享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2020年4月至10月,肖某某与邓某某利用发卡平台源码,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开放注册,供用户进行居民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户等个人信息非法交易。肖某某还在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并按交易额收取服务费,交易总金额超过人民币47万元。截至案发,注册平台的卖家共200余人,非法买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95万余条,被侵害个人信息的未成年人分布在浙江、天津、河北等全国多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2月,检察机关对肖某某、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共同支付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问题都备受社会和家长关注。部分网络游戏充斥暴力,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长期沉迷网络虚拟世界,不仅会影响身心健康,还会将游戏情景带入现实生活。国家高度重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条例》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和短视频有何针对性规定?
《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适龄提示要求,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需要国家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坚决实施,才能对游戏企业供应商、运营商的不法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但也不能仅依靠执法部门的努力,还需要社会主体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坚决落实防沉迷工作各项要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网络消费因其高效、便捷,逐渐成为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但是未成年人处于形成正确的消费观的过程中,自制力较弱。
《条例》在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方面有什么针对性规定?
《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现实生活中,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经常背着父母购买大量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等。很多家长在发现孩子有充值行为后,一是会教育孩子,第二可能会想着能否追回钱款。
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支付游戏费用,家长可否追回钱款?
在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未成年人高额购买网络游戏账号被判返还的案件。案例情况是这样的,14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次日发现后,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由此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游戏账号支付36652元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原告李某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
该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支付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
本案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并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防止孩子用来绑定并进行大额支付。网络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依法处理因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新的2024年,迎来法治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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