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春节日益临近,很多在外地工作的朋友们也将要踏上回乡的路程,与家人团聚,共度春节。其中应该有不少朋友会选择驾驶私家车,也会有一些朋友愿意载人一程,行个方便,让另一些朋友以搭乘顺风车的交通方式回家过年。为了守护广大朋友们平安过年,本期《法治声音》将围绕顺风车的话题,和大家一起分享,驾驶私家车从事网约顺风车业务时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关案例。
回家过年是我们中国人每年的愿望和习俗,搭乘网约顺风车这种交通方式也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选择在春节临近时刻与大家分享驾驶私家车从事网约顺风车业务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就是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也希望为大家平安返乡保驾护航。
自从我们可以在手机上通过小程序和app使用出租车服务之后,网约车行业日渐兴盛,在多个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平台陆续上线的同时,即时打车、预约打车和顺风车等多样化服务就像雨后春笋一般涌现,为大家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然而一些新型的法律风险也随之接踵而来,它们往往潜伏在我们使用这种网上交通服务的过程中,不为人所察觉。
这些新型的法律风险是随着传统交通工具新兴用途的出现而衍生的,所以法律风险的内容也自然会与车辆用途的改变紧密相关。关于私家车作为网约顺风车使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网约顺风车到底属于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二是如何界定网约顺风车载客发生事故是否属于私家车保险合同理赔范围?
说到网约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的问题,相信朋友们也都听说过私家车车主通过在平台上接单而经营网约顺风车业务,和同乘人分担路费油费,或者直接通过开网约车业务赚外快的现象。
这些使用方式是否会让私家车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概念上的转变?它们的界定概念又是什么?
车辆的使用性质的确会有一定的转变。首先我们需要简单了解一下目前国家对出租汽车性质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来看,网约车就是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它的概念是相对于我们以往常见的在城市中不停巡游、挥手即停的出租汽车的,国家对这两种出租汽车持有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提供多样化出行服务的发展态度。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对网约车的概念和种类进行更细致的区分,例如,根据是否赚取利润,我们区分了网约顺风车和网约营运车,顾名思义,网约顺风车本质上是自用,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提供方便,本质上是“为己所用”,搭乘他人只是顺便行为,收取费用主要在于成本分摊,是一种顺路和非逐利的新型共享出行方式;而网约营运车辆则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因此,之前提到的私家车车主搭载顺路的乘客,与乘客分担路费油费而不收取额外费用的,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网约顺风车,这种共享出行在性质上与自用并无太大差别;而直接通过开网约车业务赚外快的行为,则会让私家车从自用变为营运用,差异还是比较大的,这种认定上的差异也会给我们的车主朋友带来比较显著的影响。
这些影响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不同?
这种认定差异带来的最显著的影响就是对保险事故风险的影响,和对保险赔付范围的改变。一般办理过私家车保险的朋友们都知道,保险公司往往会将车辆保险事故风险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一旦保险标的车辆发生的风险超出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是可以对该超出部分不予赔偿的,而将被办理过私家车保险合同的车辆转为网约顺风车使用,很有可能就会产生这些风险。
案例分享一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吴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吴某丈夫雷某使用该投保车辆经营滴滴顺风车。一天,雷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右侧车道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对方车辆乘车人两人受伤,同时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乘车人分别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生效判决书确定由雷某、吴某连带赔偿二人共计5万余元。之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改变车辆用途未对其进行通知,违反了合同上有关保险标的风险以及告知义务的规定,拒绝支付保险金。吴某认为,保险公司以这个理由拒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吴某将私家车用途改为网约车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吴某提交的保险单均载明了特别约定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投保单在投保人声明处用黑体字特别注明,单独签署的投保人声明中,也再次明确其已清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且充分理解并接受。吴某在投保单和投保人声明上签名时,能够清晰见到该内容,足以引起吴某注意,法院认为这应视为人保财险已尽到了提示义务。
更何况,本案中,吴某将私家车用途改为网约车时,并无证据表明告知了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而这样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并未被保险公司所获知,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故吴某请求人保财险承担保险责任支付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我们想要使用私家车作为网约顺风车使用时,需要注意这是否违背为车辆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这可以让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有足够的时间对是否提高保费或是否签订补充协议等进行充分的协商,避免后续风险的产生。
案例分享二
2020年11月13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赵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赵某是在“嘀嗒”网络平台注册的顺风车车主。2020年11月13日,一名乘客搭乘赵某的车辆从新郑龙湖镇到郑东新区天泽街,“嘀嗒”网络平台计算该行程车费为25.7元。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认为,该趟行程共22公里,赵某驾驶的车辆为1.8T的帕萨特,结合汽车百公里油耗和当日油价,经计算每公里成本为0.44元,22公里的燃油费用为9.7元,赵某收取乘客25.7元属于盈利行为。此外,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查明,网络平台记录显示赵某有郑州和新乡之间的跨地市载客的行为,不符合顺风车顺道搭乘的特征,其行为属于以顺风车名义进行非法营运。据此,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赵某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故依据《规定》第九条对赵某处以1万元罚款。赵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决定。赵国军不服,诉至法院。对于此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本案件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对赵某的行政处罚,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提起上诉,然而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赵国军在“嘀嗒”网络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涉案行程是赵某从该网络平台接到的顺风车订单,“嘀嗒”网络平台计算该行程乘客需支付25.7元。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以赵某的车型、油耗、行驶里程、当日油价为依据,经计算认为涉案行程成本为9.7元,此计算方法忽略了网络平台服务费、车龄及拥堵产生的油耗等客观因素,以此认定赵某涉案行程“盈利”的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其次,赵某从网络平台接到顺风车订单,行程价格由网络平台根据既定的规则计算并明示,其金额多少并不由赵某决定,赵国军也并没有全部收取该25.7元。
另外,从出行路线看,赵某往返于家庭地址和代驾地点之间,搭乘与其路线基本一致的乘客,与出行路线大致相同的人共同分担出行成本,属于顺道搭乘乘客的行为。
最后,法院认为,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客观事实及性质,对涉案载客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未予正确认定,该行政处罚明显失当。基于以上三方面理由,法院依法维护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了对赵某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赵某是通过了合法注册手续、在正规的网约车平台接单的顺风车司机,驾驶路程范围合理,接单过程合规合法,这也是他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的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经过正规手续注册获得网约顺风车资格,或者接单时绕过平台直接线下交易,都是非常可能存在被依法认定为非法营运私家车的风险的,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
案例分享三
邓某平时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并于2016年10月、11月分别注册成为滴滴快车平台、顺风车平台的用户,此后邓某一直从事滴滴快车、顺风车业务。2017年4月8日5时50分许,未知名驾驶员驾驶二轮摩托车(机动或电动)与行人陈某某相撞,致使陈某某倒地后逃逸。几分钟后,邓某正驾驶小型轿车从事网约顺风车业务,碾压倒在路上的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当场死亡。因该案件尚未侦破,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未划分事故责任。
此前,邓某的小轿车在平安财险中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寿财险德阳支公司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北京运达公司借助滴滴基础信息平台,经营顺风车业务。
在本案中,存在保险公司、北京运达公司三方责任主体,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其中保险受益人邓某的赔偿责任?
由于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邓某正在从事顺风车业务,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足够引起对邓某车辆使用方式发生改变的合理怀疑,邓某作为保险受益人和驾驶人,应当对其未从事经营业务进行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是考虑到,相较并不全程参与车辆使用的保险公司,驾驶人对其是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更易于举证。
然而,虽然邓某日常从事过网约车业务,但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搭载行为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其从事顺风车业务时路程可由自己选择,且在自己日常通勤合理范围之内,并未显著增加车辆风险,不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四个条件,故保险公司不能以邓某从事过网约车业务而免责。
因此,法院并未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邓某就该次事故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保险受益人对搭乘行为的性质负有非常重要的举证责任,能否证明自己的搭乘行为是无盈利性质的私家车合乘,会对法院关于纠纷责任归属的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结合上面提到的三个真实案例,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改变私家车的使用性质并不是一件无关痛痒的小事,这个改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归属、保险事故风险、保险赔付范围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了您和家人能合家团聚、过个好年,请通过正规的手续和平台从事网约顺风车业务,减少您和爱车在保险和安全层面存在的风险,祝您在归家旅途中一路顺风!
- 2025-04-21我市一案例入选广东省2024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 2025-04-21河源市司法局到司法鉴定所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2025-04-18龙川县司法局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实地调研
- 2025-04-18连平县司法局举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实务培训会
- 2025-04-18紫金县开展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普法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