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醉驾处罚新规来了,有些行为将不再入刑
发布:2024/2/21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242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春节假期已过,广大朋友们迎来家人团聚、亲朋相聚的欢乐时刻节日期间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相对多发,易肇事肇祸,为了继续守护广大朋友们安全本期节目我们将围绕酒驾、醉驾和大家一起分享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大幅减少,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两院两部又联合出了新规。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即“醉驾处罚新规”,该意见2023年12月28日开始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酒驾醉驾一般都是指发生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此次新规对“道路”的概念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次新规第五条明确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换一句话说,在不具有公共性的路段通行一般不会认定构成酒驾醉驾

之外,新规还有许多的亮点。比如醉酒后,在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将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新规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十三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不予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不予立案或已经立案后撤销案件的裁量权,体现了在醉驾案件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实践中,醉驾情节轻微应该怎么理解?不予立案的情况有哪些?

认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应该绝对排除具有从重情节,对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客观方面一般包括车少的道路、短时间短距离的移动、醉酒程度低的情况;主观方面一般包括认罪悔罪、自首坦白、动机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有误的情况。实践中,主要涉及的类型有车辆在停车场被他人或保安人员要求挪动车位,短距离的泊车,未发生危害后果;为送生病的家人或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靠边停车休息;误以为休息后会醒酒,例如饮酒后将车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后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到酒驾的标准的情形。

新规对酒精含量达到多少时,公安机关会给予立案追究危险驾驶行为的责任

《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也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几种情形。

酒精含量是以呼气检测为准还是以血液检测为准
 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但是在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程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新规有没有以排除办法规定哪些情形是不适用缓刑的

有的,对比较严重的情形新规明确不得适用缓刑,具体包括: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案例分享

2023年12月30日,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63.2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新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徐某的犯罪情节,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不同的是一审没有适用缓刑,二审适用了缓刑,这方面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本案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达到163.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按照新规生效之前的醉驾意见,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案是发生在规实施之后,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不属于新规规定的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且综合考虑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二审法院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适用缓刑是符合新规之规定。

是的,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即使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商业保险,也是属于免赔范围。

案例分享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民警在某高速路段,对一辆小型客车例行检查时,车内散发出浓浓的酒气,驾驶人某眼神慌张,说话时满身酒气。民警对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229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面对询问,驾驶人某承认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他告诉民警,自己和朋友在宾馆内饮酒,喝了大概300克的白酒。结束后,他们又去另外一个朋友家里,大概凌晨两点多睡的觉。某说,自己觉得睡了一觉已经没事了,于是早上他驾驶车辆带着两个朋友出发前往乌鲁木齐市。随后,民警带某前往阜康市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抽血取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9mg/100ml,确属醉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刑事立案侦查。

是否酒驾、醉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还是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本案中的某因误以为“睡了一觉”即可开车,是一种错误认识。无论是饮酒还是醉酒后,一般都建议24或48小时后等酒精完全消退后才能开车。在酒精还没有消退的情况下开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且已超过《意见》中所规定的适用缓刑、从宽处理的范畴,根据《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一条第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何某除被依法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外,还需要被依法追究危险驾驶罪。

大家在喝酒之后应做到不开车,朋友之间应互相提醒。

案例分享

2023年12月31日,谢某与朱某等6位好友在餐馆吃饭,席间与其中4位大量饮酒。饭后一行7人前往棋牌室打牌,23时谢某驾车送人回家,返程途中撞到行人,造成2人受伤、1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遇行人未避让,忽视交通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的亲属将谢某、朱某等7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8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谢某赔偿90%、朱某等人赔偿10%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此事发生后引起了十分热烈的反响,有的人认为同桌好友不应承担责任,有的人认为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某等6人与谢某一起吃饭并大量饮酒、劝酒,在谢某醉酒的情况下,对谢某应负有照顾照料义务,对他酒后驾车的行为也应该极力劝阻。谢某虽在醉酒后休息了近3个小时,但谢某离开棋牌室时仍处于醉酒状态,继续开车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朱某等6人虽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实际侵权人,但是作为同饮同车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谢某尽到了照料及劝阻义务,还纵容其开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谢某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等6人作为同行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呼吁广大驾驶人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春节期间聚餐饮酒不仅要牢牢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行为准则,对同桌人员也应尽到劝告适量饮酒、提醒酒后不开车、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继续饮酒等一系列安全保障和危险防范义务,更不可在酒桌上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有身体疾病仍然劝酒,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与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争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