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打官司一定要去法院吗?
发布:2024/4/10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157 

 

争议解决的另一个途径——仲裁

广东言简律师事务所 王苗苗

案例导入:

张某是一家工厂的员工,在施工中不幸工伤死亡,工厂为该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工伤发生后,工厂和家属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工厂一次性向家属支付死亡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工厂支付往返路费、火化费、医疗费等;并约定工厂购买的相关保险,在工厂按协议支付相关赔偿金后,保险理赔受益人是工厂方,家属需配合工厂办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等,另双方还约定如果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在河源仲裁委进行仲裁。协议签署后,工厂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

后经社保部门核定张某的工亡待遇合计1328189.95元,其中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758759.9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3078/月,从 2018年9月开始支付,至2034年1月,共计185个月,总额为569430元。赔偿后家属也按照约定将工厂垫付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758759.95元返还给工厂,供养亲属抚恤金未返还。为此工厂作为申请人向河源市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家属(也即是被申请人)返还垫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569430元。

这个案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双方在《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申请人支付相关赔偿金后,保险理赔受益人是申请人是否有效。

仲裁庭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庭认为:《赔偿协议书》虽然约定,申请人支付相关赔偿金后,保险理赔受益人是申请人,但根据双方签署协议的真实意思以及实际的履行行为,双方该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由用人单位即申请人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获得相应保险待遇赔偿后再返还给申请人,并非转让保险金请求权,且申请人实际垫付的各项费用总金额并未低于社会保险部门核准的工亡待遇总额,因此并未损害被申请人实际获得的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已经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工伤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对工亡待遇负有垫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先行垫付的行为,既是对职工伤亡事故的责任担当,亦是抚慰工亡职工亲属的具体表现,应予以肯定。

因此,仲裁庭认为,《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同时考虑到,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申请人最终实际最终获得的抚恤金金额受被供养亲属的生存状态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且《赔偿协议书》亦未约定第一至第五被申请人负有一次性返还义务,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裁决返还总额以申请人垫付金额或被申请人实际最终领取的被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为限,以先到条件为终止日,分期返还。

   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诉讼之外的另外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它允许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通过仲裁庭作出裁决。

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书和判决书的效力有什么不同?

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都具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同的是,判决书是两审终审,仲裁裁决书是一裁终局。

意思就是判决书如果是一审,原被告一方可以申请上诉。仲裁裁决是不存在上诉这个说法的,裁决书一经做出就是终局裁定。这体现了仲裁的高效率。另外,国际承认与执行方面,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承认和执行通常比较容易,特别是在《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缔约国之间。《纽约公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应互相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国际承认和执行则更加复杂,通常需要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支持,且受到各国法律的限制和保留。

所以我们在国际贸易涉外商事活动中常常会看到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会选择商事仲裁,也就是基于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承认和执行通常比较容易考虑。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去仲裁?

能否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这种协议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事前协议,即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就已经包含了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约定;二是事后协议,即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都必须基于所有当事人的共同同意。如果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么解决争议的途径将只能是通过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另一方不同意,那么仲裁就无法进行。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仲裁方式,这样的安排是否可行?

这个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可以仲裁。

也就是说仲裁是一种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而不适用于个人状态变更、刑事责任、行政裁决或劳动关系等领域。

 

是否可以旁听仲裁案件?

这个是不可以的。仲裁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私密性。仲裁程序通常不公开,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所以你是无法去旁听的。

仲裁除了私密性之外,还有以下特点

1、仲裁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且可以就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的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约定。

 2、最终性。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不得上诉,这意味着一旦仲裁裁决作出,争议就得到了最终解决。

3、速度快。仲裁程序通常比法院诉讼更快,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这对于商业活动中追求效率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重要优势。

除了以上特点,仲裁还有我们刚才聊到的国际承认和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仲裁裁决在全球多数国家都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对于跨国商业活动尤为重要。

4、专业性。仲裁员除了法律专业之外,有很多如医疗、金融、建筑等专业领域的人士,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来审理案件,这有助于确保争议得到专业和技术性的处理。

相比于法院诉讼,仲裁通常被视为一种更为友好和非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