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赖美珠律师
预付式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办卡消费、充值优惠…… 但“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款难”等问题也让消费者头疼不已。不过现在,消费者维权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今天,我们带大家深入了解这部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聚焦预付式消费痛点,共 27 条,从责任认定、合同解除、退款规则等方面为消费者维权 “撑腰”,也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背景和核心意义是什么?
预付式消费涉及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健身娱乐等多个领域,消费者先付款、后消费的模式本身就存在风险。过去,因相关法律规定分散,消费者维权难度大。比如,经营者 “卷款跑路” 后,责任主体难认定;“收款不退”等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这部司法解释就是针对这些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统一裁判规则,明确权利义务,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
这部司法解释何时生效?主要涵盖哪些内容?
司法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上,它围绕预付式消费合同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合同效力、解除条件、预付款返还、赔偿责任,以及经营者举证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特别是回应了 “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款难” 等十大焦点问题。
司法解释明确了适用范围。哪些预付式消费纠纷适用这部解释?又有哪些情况不适用?
生活消费领域的预付式纠纷基本适用。比如家政服务、养生保健、托育服务等产生的纠纷,都在范围内。但有两类除外:一是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服务的,比如买一张预付性质的床垫,收货后就完成交易,这类纠纷不适用;二是多用途预付卡,像商场发行的通用购物卡,涉及更复杂的金融监管规则,也不适用本解释。
现实中,预付式消费常出现 “名实不符” 的情况,比如经营者允许他人用自己名义签合同,出问题后互相推诿。司法解释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解释》第四条规定,即使经营者没有直接签合同,但若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让他人用其名义与消费者签合同,就要承担责任。比如,某美容院老板将营业执照借给朋友开设分店,分店以总店名义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式美容合同,收取费用后突然关门跑路。消费者维权时,总店起初以 “非本店经营” 为由推脱,但根据司法解释,总店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需承担退款责任。
另外,针对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 “跑路” 问题,《解释》第六条明确商场出租方有形式审查义务,若没尽到审查责任,也要承担过错责任。比如商场没核查承租方的资质,承租方收钱跑路,商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 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如何规制?
《解释》第九条明确,这类条款依法无效。现在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除了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约定解决争议方式也无效。举个例子,合同约定仲裁,但仲裁费比预付款还高,妨碍消费者维权,这种条款同样无效。这就从法律层面给霸王条款 “拆台”,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商家常设置障碍,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就生效,不用商家同意。比如,消费者办了健身卡,因搬家转给朋友,只要通知健身房即可。但同时也规制滥用权利的行为,比如计时卡不限次数,消费者不能以转让名义让多人使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既保护消费者转让自由,也平衡经营者权益。
如果商家 “迁店”“转义务”,消费者觉得不便,能解除合同吗?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 “迁店” 让消费者接受服务明显不便,或未经同意转让合同义务,或出售计时卡却无法正常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另外,消费者因健康等客观原因继续履行合同不公平的,也能解除。比如,消费者突发疾病无法继续使用健身卡,就可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退款。这次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黄某诉重庆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就是商家 “迁店”的情况。
基本案情:2020年4月3日,黄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黄某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在重庆某公司处接受舞蹈培训,培训费3000元。当天,黄某即向重庆某公司交纳全部培训费。合同签订后,黄某在重庆某公司开设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的培训场所接受培训至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22日,重庆某公司向接受培训的消费者发出《消费者告知函》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的培训场所停止教学,消费者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选择新的培训地点。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培训的,重庆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不得以此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黄某认为其决定选择该培训机构的主要因素是接受培训的便利程度,原培训地点紧挨其住所,更换后的三个培训地点离黄某居住地很远,导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由重庆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重庆某公司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黄某造成明显不便,法院支持黄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判决重庆某公司返还黄某培训费 2473.97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培训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经营者变更培训地点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如果培训地点的变更给消费者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七日无理由退款” 是大家很关注的点,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付款后七日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签合同时已获得相同商品或服务的除外。比如,消费者办美容卡,回家后觉得不合适,七日内可无理由退款。这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遏制过度诱导消费。但如果商家已提供过服务,比如试用了一次美容项目,就不适用这条。
合同解除后,损失怎么算?比如商家 “套路营销”,消费者维权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明确赔偿范围。比如,经营者 “重售卡、轻服务”,诱导消费者办卡后服务缩水,解除合同后,要赔偿消费者损失。特别指出,经营者给员工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该承担的合理费用。比如,商家说 “退卡要扣 20% 提成”,这部分不合法,消费者不用承担。
退款时,金额怎么算?司法解释有何倾斜?
司法解释区分消费者和经营者原因。如果是经营者原因退款,比如商家违约,退款要按折扣价、合同优惠比例计算已消费金额,还需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利息。比如,消费者办卡充 1000 元(享 8 折),用了 500 元服务,因商家原因退卡,商家要退 500 元本金 + 利息。如果是消费者原因,也有合理计算方式,但总体规则向诚信方倾斜,引导双方守合同、重信用。
对 “卷款跑路” 这种恶劣行为,司法解释如何追责?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履行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构成欺诈的,承担惩罚性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比如,某培训机构收预付款后突然关门,老板失联,若认定为欺诈,除退还款项,还要惩罚性赔偿;若涉及诈骗犯罪,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这给 “跑路” 商家强有力震慑。
关于证据问题,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常面临 “举证难”,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收款记录等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如果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根据消费者主张认定事实。比如,消费者主张 “还有 500 元预付款未用”,商家拒绝提供消费记录,法院可直接认可消费者说法。这破解了消费者举证困境,倒逼经营者规范留存证据。
这部司法解释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别有什么启示?
对消费者来说,要增强维权意识,善用法律武器。遇到霸王条款、商家跑路等情况,及时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权利,注意留存付款记录、合同等证据。对经营者而言,要规范经营,诚信为本。
预付式消费离不开法治护航。希望今天的解读能帮助大家更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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