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聚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
发布:2025/7/9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311 

 

 

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肖佩律师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5年制定颁布,仅在2012年进行过个别条文修改。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新型社会问题不断出现,20年时间,显现出来的法律空白也越来越多。现行法律出现的一些滞后,也给基层办案民警,带来了困扰。今天我们深入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热点问题。

 

修订背景

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历经两年时间,在今年6月27通过第三次审议,将在明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在20年的时间里面,我国的刑法已经修改过很多次了,刑法把很多行为纳入打击范围。但是,针对情节没有那么严重的违法行为,就需要治管法弥补打击漏洞。

新法在条文数量上实现了显著扩充,由现行119条增加到144条,新增25个条文,重点回应了当前社会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明确界定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将高空抛物纳入治安处罚范畴建立学生欺凌行为处置机制完善犬只伤人事件责任认定标准等。

 

 

2025年5月,张女士在自家饭店遭遇醉汉殴打,在反抗后却被警方以互殴为由拘留。幸运的是,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类似山东淄博张女士案的案例屡见不鲜像这种“谁受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不仅让守法公民寒心,更催生了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的社会焦虑。新的出台,能否真正打破这种困境?

新法首次在治安领域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规定:“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过去老百姓遇到挑衅侵害,要保护自己的时候,有很多顾虑,比如怕一还手被判定为互殴,自己有理的事变成没道理,万一反击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这就让社会上的好人容易受欺负,保护自己还要顾虑重重另一方面,这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会让他们觉得打人对方是不敢还手的而这次法律修订,提高了坏人的施暴成本,降低了好人的出手代价。赋予公民敢于反抗的法律底气。同时,反抗暴力也适用于帮助他人,鼓励见义勇为,强化社会互助。并且,还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让人们更加切实地感受到法律是保护好人,维护正义的。新法的通过,标志着一个被打不敢还手时代的终结。

正当防卫条款是为了更好地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前,老百姓在面对冲突时,往往难以清晰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甚至可能因还手而被认定为违法。新规出台后,是否意味着只要对方先动手,当事人就可以无限制地反击?这种“还手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关于“还手权”的边界,法律其实划定了三条红线:第一是必要性,反击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比如对方只是推搡,你却持械攻击,就可能超出必要限度。第二是适时性,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如果对方已经停止攻击或逃离现场,此时再追击就不构成正当防卫。第三是相当性,防卫强度应当与侵害危险程度基本相当。如果说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还是要依法给予处罚的,但是应当减轻处罚。对其中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样的规定,就比较符合公平正义的一个价值观,有利于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理念,有力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公正地去处理一些案件。

 

 

但是,在实际冲突中,往往出现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尤其是肢体冲突的瞬间很难清晰界定谁先动手。如果要求防卫人自己证明“对方先动手”,这对普通人来说是不是过于困难?法律如何解决这种举证困境?

这个问题触及正当防卫制度的关键进步。新法彻底改变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思路,建立了“公安机关主动调查”的新机制。按照新法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主动收集、审查,证明防卫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现场监控、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证据来判断当事人是不是符合采取防卫措施的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不予处罚”。

不仅仅是规则的变化,也反映了行政执法文化从追求表面“维稳”的懒政逻辑,转向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与尊严的积极作为,是执法者角色认知的重塑。

“自证清白”到“公安机关主动调查”,这些转变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上,更是执法理念的一次重要升级。让老百姓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更加勇敢地保护自己,而不用担心陷入“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的两难困境。这也正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法治精神的最好体现。

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对未成年人处罚规定作出了重要调整。此前,对于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法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这种“一刀切”的免拘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哪些问题?

现行规定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法的未成年人,即使其违法行为已经达到行政拘留的标准,也不实际执行拘留。当时这个立法的初衷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对其进行矫治教育措施,不把他放在拘留所,避免交叉感染,有利于这些孩子更好地改过自新。

但是,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自己未成年人的身份,反复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公安机关抓了放放了抓,屡教不改。对于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这些情节恶劣的案件,简单的“不执行拘留”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这样一来,不仅影响社会秩序,对其他未成年人也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值得肯定,但绝不能让其演变成违法特权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滥用年龄保护、屡教不改等问题,新法作出了哪些关键性调整?

新法规定,对于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法的未成年人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如果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同样可以执行拘留。通过这样适当的调整,避免以年龄一刀切,一概不执行拘留,也避免传递法不责幼的错误信号。

 

 

校园欺凌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痛点。今年3月贵阳某小学发生的案例令人痛心:4名二年级学生长期对同班同学实施殴打、辱骂等欺凌行为,而学校仅以“内部批评”草草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无法有效制止欺凌行为,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面对日益严峻的校园欺凌问题,新法将如何打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惯性?特别是针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小霸王,法律将如何亮剑?

新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改变现行法过于依赖于校园单一自治的方式,构建“公安+学校”协同治理的模式。明确欺凌者的行政责任与矫治义务同时,强化学校的报告义务管理责任,实现“行为处罚+源头治理”的双重约束。

举一个例子:小明是某中学初二的学生,同班同学小强经常在厕所堵他,不是言语侮辱,就是故意推搡。小明鼓起勇气向班主任李老师反映好几次,但李老师觉得“男孩子之间打打闹闹很正常”,所以一直没有上报学校。某个周五下午放学后,小强叫来三个高年级学生,在操场角落围殴小明,导致小明手臂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如果按照新法进行处理,首先,公安机关可以对小强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要求其必须完成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程;其次,对参与殴打的其他学生予以训诫并记录在案,通知监护人加强管教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学校的追责,教育局可以对瞒报事件的李老师给予记过处分,对分管德育的副校长通报批评。

这样的处理方式有效填补了以往学校瞒报、公安缺位的治理盲区,倒逼学校主动报告。矫治教育不是简单的惩罚措施,是针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一系列教育挽救措施。

我们可以形象地把它理解成一套组合拳:在司法层面:比如让犯错的孩子接受社区矫正,或者给个“观察期”,看表现再决定要不要追究责任;在学校家庭层面:学校该训导得训导,家长也不能甩手不管,得配合管教;在社会帮扶层面:该做心理辅导的做辅导,该学技能的学技能,让孩子有重新开始的机会。

对未成年人的惩戒,惩罚是手段,教育是过程,回归正道才是最终目的。对于一时迷失的未成年人,严苛的惩罚或许能换来短暂的畏惧,但真正的蜕变,往往源于社会的善意、家校的耐心引导与法律的人性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