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走进国有资产法治建设
发布:2025/9/3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340 

 

河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产权管理科 科长 陈博

 

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关乎国计民生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企业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明晰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交易等环节的要点,下面整理了一系列常见问题及解答,帮助市民走进国有资产法治建设。

 

什么是企业国有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投到企业里的各种资产所产生的权益,这些权益属于国家所有。

 

什么是国家出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一级企业,例如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等集团公司本级,不含上述公司的子公司。

 

 

谁是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可以看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并且第四条对于两个主体分别适用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作为出资人的范围是其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在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内承担出资人的职责。同时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另外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谁来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由 “国家所有、政府监管、企业运营” 三方协同管理。关于国有资产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二、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四、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什么情况下需要国资委报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企业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或者因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则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例如,一家市级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产权转让,转让后国家不再拥有对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这种情况就需要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若被划转企业并非国有独资企业(有两家国有独资企业股东,有一家民企股东),可否将两家国有独资企业股东所持股权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即《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上述情形?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划转所持有的国有产权(包括持有的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因此,从无偿划转程序性角度出发,在实施无偿划转过程中,并无必须进行评估的规定,但须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

 

 

什么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A公司(国有控股)与B公司(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国有参股且非实际控制),若A公司要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是否需要按照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若需要公开挂牌,如何保证B公司能够受让股权?若不需要公开挂牌,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

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进场公开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原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国有企业可以代持民营企业股权吗?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年6月23日颁布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公众如何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我们广大市民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12345热线等渠道行使监督权。

 

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与合理运作,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关注与监督。希望大家能将这些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